中体产业白条承诺被开刀 多少大股东玩文字游戏
- 发布时间:2014-08-12 08:57:05 来源:新华网 责任编辑:王文举
中体产业大股东对承诺事项使用了“适当的时机”、“尽可能”等模糊性词语,被监管层责令整改——针对屡见不鲜的“承诺白条”,监管层这次动了真格。
中体产业今日公告,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大股东对要求其责令公开说明的反馈信息,大股东原股改承诺履行情况尚无进展。
敏感的投资者应该知道,中体产业股价昨日强势涨停,多少与大股东的承诺有关——8月9日,中体产业披露了一则关于天津证监局对公司大股东采取责令公开说明措施决定的公告,明确指出此前的承诺事项用词含糊,责令公司在10日内进行清晰、合理的说明。从投资者的角度看,这增强了注入资产的预期。
“可以说,这是今年初《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简称“4号指引”)实施以来,第一个被‘抓典型’的上市公司。”市场人士说,这显示出监管层对承诺事项的严厉姿态。
中体产业“被开刀”
8月9日,中体产业公告称,公司于8日收到证监会天津监管局发给大股东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基金管理中心并抄送公司的《关于对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基金管理中心采取责令公开说明措施的决定》。据披露,在股权分置改革期间,中体产业曾于2006年12月11日公告称,将在未来适当的时机,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并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情况下,将可提供的优质资产尽可能优先注入中体产业,但公司在2014年6月27日仅公告该承诺事项未履行完毕。
对此,天津证监局认为,上述承诺事项使用了“适当的时机”、“尽可能”等模糊性词语,没有明确的履约期限,要求公司在10日内解决或规范承诺的原因、目前的进展、下一步解决方案并提示相关风险,说明应清晰、合理,不得用词模糊、有歧义。
不过,投资者的解读恰恰相反——这预示着,中体产业大股东注入优质资产的进程可能提速。昨日,公司股价强势涨停,报收11.58元。
今日,中体产业特别发布“风险提示”公告,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大股东对要求其责令公开说明的反馈信息,大股东原股改承诺履行情况尚无进展。
回溯资料,自今年1月初证监会发布“4号指引”公告后,相关上市公司对未履行的承诺事项进行过多轮“自查”,对履约时限、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等做出明确披露。
记者统计发现,“4号指引”发布以来,共计53家上市公司披露了承诺进展,但有约10家上市公司的履约承诺依旧含糊其辞,无明确的履约时间表。
多样的“文字游戏”
“4号指引”明确提出,相关方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当在指引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重新规范承诺事项并予以披露。
从记者统计的数据来看,中体产业这样蒙混过关的并非个案。在“4号指引”之后发布承诺进展的53家公司中,神马股份、驰宏锌储、武钢股份、山东钢铁的部分承诺似乎也没有明确时间表,有些也包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
神马股份7月1日公告,控股股东神马集团于2010年5月在收购报告书中承诺,支持神马股份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选择合适的时机以自有资金收购、定向增发或其他方式,整合尼龙化工产业,构建完整的尼龙化工产业链。目前,公司拟收购神马塑料51%股权正在推进中。“其他尼龙产业链资产,由于权属等待规范事项尚未完全解决,目前尚不具备注入上市公司的条件。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出发,尽快推进上述承诺的妥善解决。”公司称。
需要注意的细节是,对于其他尼龙资产的注入时间,神马集团并未明确披露。而是以“权属等待规范尚未完全解决,尚不具备注入上市公司的条件”为由含糊表述。回查“4号指引”要求,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时限,并且对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另如,驰宏锌储6月28日公告,在控股股东云南冶金集团关于相关采矿权价款处置缴纳的承诺中,承诺履行期为2011年4月1日至该三个矿权的采矿权价款缴纳完毕。
令人生疑的是,“三个矿权的采矿权价款缴纳完毕”要等到何时?这样的承诺,似乎又是一张“空头支票”。
同样,武钢股份2月15日的承诺公告提到,“如未来时机成熟、且得到武钢集团昆明钢铁其他股东支持时,公司将择机将武钢集团昆明钢铁与武钢股份进行整合,避免同业竞争。”此外,武钢集团还给履行期限扣上了“持续有效”的帽子。
同日,山东钢铁承诺进展显示,控股股东山钢集团将在完成对于日照钢铁相关资产的收购后,根据国家对于钢铁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要求,在日照钢铁的立项核准手续得到有效完善之后的1年内,选择合适的市场时机以合理的价格及合法的方式将日照钢铁全部主业及其配套资产注入存续上市公司。
需要注意的是,该承诺表面看有“1年内”的时间词,但对于何时收购日照钢铁、该标的的立项手续何时完善等前提条件仍是含糊其辞,看似遥遥无期。
多公司“打补丁”规范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4号指引”发布后6个月内,也有不少企业引以为鉴,重新规范承诺事项并予以披露。其中天津港和七星电子就特别对模糊性词语进行修正。
七星电子2月14日承诺公告显示,控股股东七星集团2012年3月承诺,在格林斯乐设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具备独立的市场化经营能力时,公司将把格林斯乐的全部业务及资产注入七星电子。公司特别强调称,该项承诺不符合“4号指引”文件中对“承诺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的规定。公司后续将就此事与控股股东及相关方进行磋商,按照相关要求予以规范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4月1日,公司即发布公告,控股股东于2014年3月28日重新出具承诺,“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至2018 年12月31日之前,在格林斯乐薄膜太阳能设备订单累计达到2000万欧元,且其上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正值时,公司承诺以经北京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的评估价值为准,由七星电子以现金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收购格林斯乐,将格林斯乐的全部业务及资产注入七星电子。”
对照可见,新承诺完全按照“4号指引”要求,对承诺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等进行了充分信息披露。
与之类似,天津港也按照新的要求,在1个月时间内,对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承诺事项进行相应的变更及规范披露。
“‘4号指引’出台的初衷是规范相关方的承诺和履行承诺的行为,更好地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有保荐人对记者说,从目前的监管力度看,监管层的态度相当明确,就是要有可行的、明了的承诺事项,拒绝白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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