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退市新政 沪深交易所修订上市规则
- 发布时间:2014-10-20 00:30:21 来源:中国证券报 责任编辑:王文举
为落实证监会日前发布的《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相关制度安排,上交所对《股票上市规则》涉及退市制度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并于19日发布修订后的《上市规则》。根据新修订的《上市规则》,上交所修订形成了退市制度的相关配套规则征求意见稿,包括《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14年修订)》、《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2014年修订)》、《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深交所近日正式发布《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同时就《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2014年修订)》和《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2014年修订)》两项配套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次修订的重点和亮点主要是两方面:一是健全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制度,充分尊重并保护市场主体基于其意思自治作出的退市决定,为建立更顺畅的能上能下的退市机制提供了基础和空间;二是新增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将投资者和市场反应最强烈的欺诈发行和上市公司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等严重违规事件,纳入强制退市情形,并明确了相应的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要求。
上交所新《上市规则》要求,审议主动退市事项的相关股东大会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2/3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2/3以上通过。主动退市公司应当为对退市决议持异议的股东保护作出专项安排。对于重大违法行为的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承诺安排,主动赔偿投资者损失。在交易所作出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决定前,公司已全面纠正违法行为、及时撤换有关责任人员、对民事赔偿承担作出妥善安排的,公司可以向上交所申请恢复上市。
上交所新《上市规则》对重新上市的条件进行了调整,按照主要指标等同IPO条件的原则作出规定。同时,实行“新老公司划断”,对新《上市规则》生效前的已退市公司设置36个月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仍适用原《上市规则》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在《上市规则》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深交所通过座谈会、反馈邮箱等多种方式收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同时对于期间各类媒体对退市制度改革的评论、意见和建议进行了全面重点关注,共收到电子邮件36份、信函2份,关注到有一定影响的媒体报道220余篇。深交所于7月21日召开上市规则征求意见座谈会,来自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的13家单位代表参加座谈。
经认真研究,深交所对《上市规则》进行了充实和完善:一是完善主动退市的内部决策程序。在原规定“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的基础上,增加了“须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的规定。二是明确了重大信息披露违法退市公司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的条件。对有关“全面纠正违法行为、及时撤换有关人员、对民事赔偿责任承担作出妥善安排”的规定予以细化,对“限制相关主体股份减持行为”作出了具体的安排。三是强化上市公司被立案稽查期间的风险提示。在原规定“涉嫌重大违法被立案稽查的公司应当每月披露一次公司股票存在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的基础上,增加了“董事会或深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增加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次数”的规定。四是增设了重新上市申请复核相关程序。为保证程序公正,增设了申请人对重新上市有关决定的复核程序,充分保护申请人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新《上市规则》发布后,上交所将根据《退市意见》和新《上市规则》的规定,尽快修订上交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暂行办法》等退市相关配套规则,保障各项具体制度安排及时落实。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深交所将按照《退市意见》和《上市规则》的要求,尽快修订出台退市整理期、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等配套规则,切实加大退市制度的执行力度,对于应当退市的公司,“出现一家、退市一家”,坚决维护退市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沪深交易所答记者问见A0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