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士余:正确处理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的关系
- 发布时间:2016-02-20 13:21:28 来源:中国网财经 责任编辑:汤婧
编者按:
据新华社周六消息, 日前,中共中央决定任命刘士余同志为中国证监会党委书记,免去肖钢同志的中国证监会党委书记职务。国务院决定,任命刘士余同志为中国证监会主席,免去肖钢同志的中国证监会主席职务。
刘士余曾先后担任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中国农业银行党委书记、董事长。2014年2月,时任央行副行长的刘士余在《清华金融评论》撰文《秉承包容与创新的理念 正确处理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的关系》,指出互联网金融存在的三大风险,并针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提出了四点意见。
互联网金融是创新的产物,既然是创新,就肯定会有失误和风险。对新兴事物,我们既要包容失误,同时也要防范风险,处理好创新、发展与风险之间的关系。因此,有必要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恰当的监管。
人类已经进入互联网时代。互联网正在改变人类经济活动及其管理方式,同时也正在改变人类的思维!十几年来,互联网不仅改变着传统金融的运作模式,而且催生出新的金融业态。2013年,以互联网支付、P2P网络借贷和众筹融资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向传统金融提出了明显的挑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互联网金融从无到有,从萌芽到快速发展的过程说明,互联网所带来的创新,不仅体现为技术层面的飞跃,更承载了互联网精神。互联网金融为传统金融带来了新的理念,注入了新的活力,同时也带来了新的竞争,催生了新的合作,对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带来了挑战。
当前,关于互联网金融问题的讨论非常热烈,各种论坛人满为患,各路专家众说纷纭。《清华金融评论》编辑部约我写一篇文章,谈一谈关于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方面的问题。我想互联网金融还处于发展的初期,进行全面的评价还为时尚早,作为互联网金融近期发展的观察者,还是谈谈对三个问题的基本看法:互联网金融是什么,它的发展状况如何;互联网金融会有何种风险;以及我们应该怀着什么样的理念去监管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顾名思义,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是借助于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功能的新兴金融模式。众所周知的业态包括互联网支付、P2P网络借贷、众筹融资、金融机构创新型互联网平台等。从发展历程上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离不开大数据、云计算、社交网络和搜索引擎等互联网技术的突破和运用,是伴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2005年以前。在这个阶段,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主要体现为互联网为金融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帮助银行“把业务搬到网上”,还没有出现真正意义的互联网金融业态。第二个阶段是2005年后,网络借贷开始在我国萌芽,第三方支付机构逐渐成长起来,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开始从技术领域深入到金融业务领域。这一阶段的标志性事件是2011年人民银行开始发放第三方支付牌照,第三方支付机构进入了规范发展的轨道。第三个阶段的起点是2012年。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是互联网金融得到迅猛发展的一年。从这一年开始,P2P网络借贷平台快速发展,以“天使汇”等为代表的众筹融资平台开始起步,第一家专业网络保险公司获批,一些银行、券商也以互联网为依托,对业务模式进行重组改造,加速建设线上创新型平台。同时,政府部门也开始关注互联网金融的规范发展问题。
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状况,可以通过几组数字来说明。在互联网支付领域,截至2013年8月,获得许可的250家第三方支付机构中,提供网络支付服务的有97家。2013年前三季度,支付机构共处理互联网支付业务122.59亿笔,金额总计达到6.55万亿元。
在P2P网络借贷领域,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全国范围内活跃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已超过350家,累计交易额超过600亿元。在非P2P的网络小额贷款方面,截至2013年12月31日,阿里金融旗下三家小额贷款公司累计发放贷款已达1500亿元,累计客户数超过65万家,贷款余额超过125亿元。
在众筹融资领域,目前我国约有21家众筹融资平台。以“天使汇”为例,自创立以来累计已有8000个创业项目注册入驻,通过审核挂牌的企业超过1000家,创业者会员超过2000人,认证投资人达840人,融资总额超过2.5亿元。
在金融机构创新型互联网平台领域,以建设银行“善融商务”、交通银行“交博汇”、招商银行“非常e购”以及华夏银行“电商快线”等为代表的平台日渐成熟。第一家网络保险公司“众安在线”也于2013年9月29日由保监会正式批复开业。
在基于互联网的基金销售领域,以“余额宝”为例,截至2013年12月31日,申购客户规模已经突破4303万户,基金存量规模达1853亿元,累计申购金额4294亿元。
今天,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正在逐渐发挥其促进包容性增长的作用,社会各界对于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创新也表现出比较积极的态度。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市场份额还很小,生长点主要在“小微”层面,具有“海量交易笔数,小微单笔金额”的特征,这种小额、快捷、便利的特征,具有普惠金融的特点和促进包容性增长的功能,在小微金融领域具有突出的优势,一定程度上填补了传统金融覆盖面的空白。因此,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并非相互排斥、非此即彼,而是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既有竞争、又有合作,两者都是我国多层次金融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不谋全局者,不足谋一域”。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蓝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国务院《关于促进信息消费发展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也提出要使信息消费规模快速增长。我认为,在这个大的时代背景下,发展互联网金融,符合党中央和国务院鼓励创新的政策方向;发展互联网金融,对实现信息化,促进金融包容,推动电子商务发展,都有重要的积极作用。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在市场经济中,风险始终与经济活动共生,无处不在。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在积极支持和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同时,我们要清醒认识到互联网金融蕴藏的风险,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内,促进创新在可持续的轨道上健康发展。在我看来,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机构法律定位不明,可能“越界”触碰法律“底线”。我想强调的是,互联网金融应该有两个法律上的“底线”:一个是不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另一个是不能非法集资。现有法律规则还没有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属性作出明确定位,互联网企业尤其是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活动,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或规章对业务进行有效的规范。谬误与真理只有一步之遥。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产品设计和运作模式略有改变,就可能“越界”进入法律上的灰色地带,甚至触碰“底线”。我们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但是决不允许触碰这两个“底线”。
二是资金的第三方存管制度缺失,存在安全隐患。现在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没有建立资金第三方托管机制,会有大量投资者资金沉淀在平台账户里,如果没有外部监管,就存在着资金被挪用甚至携款“跑路”的道德风险。近两年来先后发生了“淘金贷”、“优易网”等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卷款跑路和倒闭的事件,给放贷人造成了资金损失,也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形象。
三是内控制度不健全,可能引发经营风险。我们可以把内控制度看作互联网企业的“防火墙”,好的内控制度可以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实践中,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片面追求业务拓展和盈利能力,采用了一些有争议、高风险的交易模式,也没有建立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和可疑交易分析报告机制,容易为不法分子利用平台进行洗钱等违法活动创造条件;还有一些互联网企业不注重内部管理,信息安全保护水平较低,存在客户个人隐私泄露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互联网金融是创新的产物,既然是创新,就肯定会有失误和风险。对新兴事物,我们既要包容失误,同时也要防范风险,处理好创新、发展与风险之间的关系。因此,有必要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恰当的监管。当前,世界范围内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尚未出现,如何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仍然是一个普遍性的难题。在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进行细致观察和认真思考的基础上,我想就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提出四点意见:
一是要有海纳百川的胸怀,尊重市场,呵护创新。“试玉要烧三日满”。从监管部门的角度看,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评价,目前尚缺乏足够的时间和数据支持,因此要留出一定的观察期。对互联网金融的全面、客观评价,仍有待于将来。我始终认为,在诚实守信的前提下,一切有利于包容性增长的金融活动、金融服务,都应该受到尊重。现阶段,在监管原则上,要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和发展,包容失误,为行业发展预留一定空间。
二是要因时制宜,因事制宜,不搞“一刀切”。监管要着眼于具体业态的发展状况,要体现出灵活性和针对性,要能够自我调整和自我完善。具体来说,对于市场规模相对较大、主要风险基本暴露的业态,监管部门应当进行规范和引导。例如,P2P网络借贷平台要注重防范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不能搞“资金池”,不能集担保、借贷于一体,更不能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于众筹融资等市场仍处于起步阶段的业态,可在坚持“底线思维”的基础上,鼓励其对业务模式继续开展探索。对传统金融业务转到线上开展的,应当要求其严格遵守线下业务的监管规定。此外,还要分类梳理互联网金融各相关业态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增强监管政策和措施的针对性;要根据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政策评估和调整。
三是要处理好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的关系。积极的行业自律,是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监管部门应充分尊重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自身规律,尊重互联网金融从业人员的开拓创新精神,让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引导和支持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通过行业自律的形式,完善管理,守法经营。
四是要严守“底线思维”,坚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我们绝不姑息以互联网金融名义实施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决不允许触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两条“底线”。金融监管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重拳打击利用互联网金融业务进行实施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互联网金融的健康、规范发展。 (来源:清华金融评论 文/刘士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