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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2日 星期五

沪港通三年内免征个税 对A股与港股皆属重大利好

  • 发布时间:2014-11-15 07:25:00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张恒

  沪港通即将起航,内地投资者迎来税收政策的重大利好。昨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和《关于QFII和RQFII取得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沪港通试点涉及的所得税、营业税和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等税收政策以及QFII、RQFII所得税政策问题予以明确。

  通知称,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11月17日起,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香港市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继承、赠与上交所上市A股,按内地现行税制规定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继承、赠与联交所上市股票,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税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三部门也对其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根据现行税制规定予以明确。内地企业投资港股的转让差价所得、内地企业和个人投资港股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及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的股息红利所得,应分别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的相关规定征税。

  此外自11月17日起,对QFII、R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昨天表示,证监会近日已发布《关于港股通下香港上市公司向境内原股东配售股份的备案规定》,进一步明确香港上市公司向内地投资者配股有关事宜。

  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分析认为,上述税收政策对支持沪港通试点顺利开展,促进中国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双向开放和健康发展将发挥积极作用,方向正确,打消了投资者的疑虑,对A股与港股皆属重大利好消息。

  □官方释疑

  昨天,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证监会会计部有关负责人就沪港通试点及QFII、RQFII有关税收政策问题做出了明确解释。

  1

  问:为什么对内地个人买卖港股差价三年内暂免征税?

  答:对内地个人买卖港股差价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属于此次沪港通税收政策的优惠措施之一。主要考虑沪港通尚处于启动试点阶段,为吸引内地个人赴港投资,推动沪港通的开展,在税收政策方面给予适当优惠。免税期限暂定三年,未来根据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和开放的总体情况等综合因素再统筹研究。

  2

  问:为什么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买卖A股的差价暂免征收所得税?

  答: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个人转让从二级市场取得的上交所、深交所上市公司股票的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以及我国与多数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对非居民的股份转让所得除少数情况外,基本是不征所得税的。考虑到香港市场投资者按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或其他税收协定申请免税待遇程序复杂,耗时较长,为减轻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执行成本,从政策上明确了免税待遇。

  3

  问:为什么对QFII、RQFII取得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答:除沪港通外,目前境外投资者已通过QFII、RQFII投资境内证券市场。按照现行税法规定,QFII、RQFII取得我国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的转让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考虑到QFII、RQFII和沪港通在交易性质和经济实质上的类似性,在税收政策方面宜通盘考虑,否则容易造成税收政策不公平,甚至引发避税问题。因此,在对沪港通机制下的香港市场投资者暂免征收股票转让差价所得税的同时,对QFII和RQFII取得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一并给予免税待遇。

  4

  问:为什么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交所上市A股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答:按照我国现行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有价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单位买卖股票,按照5%的税率计征营业税。

  对香港市场单位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上交所上市A股的差价收入,自17日起暂免征收营业税。主要考虑目前对QFII在境内从事证券买卖业务是免征营业税的,对香港市场单位投资者通过沪港通直接买卖上交所上市A股免征营业税,在政策上更公平;其次对香港市场个人投资者按现行政策规定是免征营业税的,由于香港结算无法区分实际投资者是单位还是个人,单独对单位投资者征税难操作。

  5

  问:对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税办法的具体考虑是什么?

  答:为了维护双方经济利益,体现对等原则,同时方便税收征管操作,在税收管辖权上,沪港通以交易标的物属地为标准,确定应适用的税法规定。

  为了方便税收征管和纳税人,沪股通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由香港结算代收后转交中国结算,港股通印花税由中国结算代收后转交香港结算或香港联交所,然后按照各自税款缴纳方式上缴税务机关。

  6

  问:为什么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按10%的税率征税,对香港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为什么不实行差别化税收政策?

  答:按照内地和香港税收安排,一方对另一方居民(包括企业和个人)从本地获得的股息可以征税,但所征税款一般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按照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所得,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以上规定,同时考虑到由于香港证券结算体制的原因,香港结算无法区分实际投资者是企业还是个人,因此,此次出台的沪港通试点税收政策规定,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同时,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该国居民可按程序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由于目前香港结算无法区分实际投资者是企业还是个人,因此,对香港个人投资A股的股息红利无法执行现行股息红利差别化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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