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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柜台市场规则出台:打通私募“大市场”

  • 发布时间:2014-08-18 08:18: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杜卿卿  责任编辑:陈娟娟

  上周五,中国证券业协会下发《证券公司柜台市场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表示除特殊规定外,证券公司在柜台市场发行、销售与转让的私募产品,直接实行事后备案。同时,协会还发布《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私募产品机构间交易市场将打通。

  在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当中,券商柜台市场是位于“金字塔”最底端的“五板市场”,也是目前真正意义上的OTC市场。

  “柜台业务是券商发展现代投资银行的一个关键。”早在今年5月召开的券商创新大会“私募市场与创新发展”分论坛上,广发证券总裁林治海如此评价柜台业务对下一阶段券商创新发展的重要性。

  备案制+禁止性条款

  券商柜台业务具有自主、灵活、多样的特点。《第一财经日报》从业内获悉,券商内部针对柜台业务的合规性管理,也一直在探索中,许多细分业务都处于灰色地带。

  但是作为一个创新丰富的地带,券商人士希望监管层可以采取“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监管原则,否则面临的法律障碍太多。

  在完善场外衍生品市场法律制度方面,监管层早有考虑。中国证监会法律部副主任程合红此前曾透露,由于法律出台需要较长过程,监管层也在考虑以证监会规章、自律规则等方式先开始探索。

  为了规范柜台市场秩序,证券业协会上周发布了《办法》,对柜台市场的交易范围、券商的义务以禁止性条款进行了界定。

  《办法》规定,证券公司柜台市场是指“证券公司为与特定交易对手方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进行交易或为投资者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进行交易提供服务的场所或平台”。

  在柜台市场发行、销售与转让的产品主要包括三类,一是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以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或者承销的资产管理计划、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等产品;二是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其他机构设立并通过证券公司发行、销售与转让的产品;三是金融衍生品及中国证监会、协会认可的产品。

  在审批方面,除金融监管部门明确规定必须事前审批、备案的私募产品外,证券公司在柜台市场发行、销售与转让的私募产品,直接实行事后备案。

  证券公司需要负责的工作包括,控制私募产品持有人数量、审查产品合规性及风险。证券公司可以采取协议、报价、做市、拍卖竞价、标购竞价等方式发行、销售与转让私募产品,不得采用集中竞价方式,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连通私募机构间市场

  券商柜台市场长期缺少统一规划,券商之间的交易也非常少。随着证券公司柜台市场和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下称“报价系统”)逐步推行,私募产品机构间市场有望提升联动性。

  证券业协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报价系统定位于私募市场、机构间市场、互联互通市场和互联网市场,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上市公司协会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认可的其他自律组织会员均可申请加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柜台市场、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私募市场均可自愿与其对接。

  “券商柜台业务这块的收入,包括代销收入、交易差价收入、业务托管收入等。在这里托管功能可以实现,提供流动性的功能实现,风险定价能力也得到了实现。”在林治海看来,券商的柜台业务是券商开展现代投资银行业务的一个主战场。另外,此前一直在征求意见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私募办法》)也将在吸收各界意见后发布实施。

  据证监会发言人张晓军上周五介绍,收到社会各界提出58份书面反馈意见。其中,主要的意见和建议集中在《私募办法》与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等规定的衔接、合格投资者标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数量和是否穿透计算、基金宣传推介和适当性管理、汇集他人资金进行投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多只基金的专业化管理和利益冲突防范等问题。预计与征求意见稿相比,上述细节可能将进行修改。

  “目前我会正在根据各方意见修改完善《私募办法》,修改完成后发布实施。”张晓军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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