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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4月8日起实施

  • 发布时间:2016-03-25 04:30:37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记者 倪铭娅

  财政部24日表示,4月8日起,我国将实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即“B2C”)进口税收政策,并同步调整行邮税政策。

  财政部表示,政策将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同时,考虑到大部分消费者的合理消费需求,政策将单次交易限值由行邮税政策中的1000元(港澳台地区为800元)提高至2000元,同时将个人年度交易限值设置为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将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为满足日常征管操作需要,有关部门将制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并另行公布。

  财政部称,考虑到现行监管条件,暂时将能够提供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纳入政策实施范围。不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个人物品以及无法提供有关电子信息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仍将按现行规定执行。

  同时,为优化税目结构,方便旅客和消费者申报、纳税,提高通关效率,我国将同步调整行邮税政策,将目前的四档税目(对应税率分别为10%、20%、30%、50%)调整为三档,其中,税目1主要为最惠国税率为零的商品,税目3主要为征收消费税的高档消费品,其他商品归入税目2。调整后,为保持各税目商品的行邮税税率与同类进口货物综合税率的大体一致,税目1、2、3的税率将分别为15%、30%、60%。

  财政部还表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B2B)进口,线下按一般贸易等方式完成货物进口,仍按照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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