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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金融产品名称 维护市场秩序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 发布时间:2016-01-12 00:30:43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吴晓灵

  近年来,互联网企业频繁介入金融服务行业,给社会大众带来更好的体验、更多的选择,也促进了传统金融机构变革,增进社会整体福利。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乱象,让一些人借用互联网金融和金融创新的名义冲破监管“红线”,扰乱金融秩序,给投资人带来了不应有的损失。

  为什么会出现这些乱象?一是许多人没有认识到,互联网技术运用于金融业并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对各类金融产品的本质属性缺乏准确的了解,对金融的法律红线缺乏敬畏之心。二是现有的金融产品设计没能满足不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人的需求,因而出现了一些有市场但不合规的产品,运作不当给市场带来风险。三是金融监管跟不上市场发展,缺乏应有的引导和警示。因而,必须加大金融改革的力度,适应社会需求,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人权益。

  第一,要正确引导社会对金融产品的属性认识,遵守法律红线,维护社会秩序。

  当前,互联网金融风险暴露最多的领域有两个:一是P2P,二是互联网理财。在这两个领域,由于社会对这些产品的法律性质认识不清,以致难以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P2P是点对点的直接融资,因而不能有“资金池”,这是监管“红线”,“资金池”是变相吸收存款。P2P是直接借贷,借贷双方必须有直签合同,如果标的分拆的话,分拆的标的最大分拆额为30份,最大金额为20万元。如果这个标的不分拆多大都可以,借1个亿也只是要求双方直接签合同,借1个亿是你的自主权。如果分拆的话,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最大金额就是20万元,而且对拆借的份数做出限制——30份。

  在P2P业务里,如果要防止建立“资金池”,最好的措施就是让资金通过银行直接从借贷双方走账。以现有P2P平台来看,资金委托在银行是保险的,但开的账户是谁的?如果是P2P平台本身的账户,把资金打到平台的账户里再出去,对不起就是资金池,就是在吸收存款。

  如果P2P平台要想建立一个直接融资的银行托管账户,实际操作时是P2P平台向银行发出指令,把甲客户出借的钱直接转到乙客户的账上,不过平台的账户。现在,监管当局要求P2P平台找银行做托管账户,很多银行没有开发这样的技术产品,因而P2P平台在银行资金托管当中是很大的技术障碍。

  份额化的P2P标的就是发行债券,必须遵守私募发行或公募发行规则。要是把借款标的份额化,在法律解释的范围之内是可以的,如果超出了这个范围,要再分拆就要遵守债券的规定。如果私募发行必须少于200份,必须向合格投资人发行,但是如果公募发行的话,就要实行核准制或注册制。按照现行《证券法》,债券发行实行核准制,基金发行实行注册制。

  当前P2P乱象有两个特征,一是资产端没有坚持小额融资,金额很大,但正因为金额大肯定就要分拆;二是资产端的标复杂,许多标的还等额分,其实质就是证券。比如对小微企业的贷款、融资租赁、还有资产管理的产品等,这是资产端,由于资产端的产品复杂、金额大,因而分拆标的是普遍现象,违规也较为普遍。

  对资金端而言,会产生资金的金额错配和期限错配。资产端借贷期限比较长的时候,如果资金端不能够提供长期资金,很多参与P2P的投资人自然都希望短期获取高利,因而产生了期限错配。

  关于互联网理财,现在大众都参与到了理财当中,但互联网理财乱象却非常严重。互联网理财有三种形式:一是金融信息服务,介绍各类金融产品并分析、比较、推荐,不介入交易;二是销售金融机构的产品,这需要该类金融产品拥有销售许可,私募产品不可以公开销售;三是集合客户资金帮助客户投资,此时平台承担了资产管理的责任,其实质是发行集合投资计划。

  理财投资是一种行为,不是产品,完成理财行为要借助金融工具,金融工具属性和法律关系必须明确。理财是一种行为,可以出主意,可以向客户销售产品,而市场销售的各种工具、产品是有特定属性的,必须把销售的理财产品属性说清楚。现在大量的理财产品其实就是集合投资计划。

  份额化的集合资金,并由第三方管理的投资产品都是集合投资计划,其法律关系是信托,其金融产品属性是投资基金,是证券。私募发行要小于200份,且必须面向合格投资人。现在监管当局掌握的合格投资人起点是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而且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按照监管当局界定的合格投资人的范围,公募可以大于200份,但集合投资计划是基金,必须注册发行。

  第二要加大金融创新力度,满足不同层次投资者的需求。

  股票投资和基金投资已形成投资者风险自担的文化,应沿此路径创新公募基金产品,发展股权众筹,满足不同投资人的需求。

  一是创新公募基金产品,满足中间层次投资者需求。公募基金投资标的范围过窄,私募基金投资门槛过高,这是当前难以满足中间层次投资者需求的主要矛盾。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收益高但风险大。

  私募基金从理论上来说可以投资所有标的,包括已上市和未上市的证券、另类投资、古玩、字画、红酒都可以。它是由合同来约定的,它的收益高,但风险同样很高。

  公募基金投资范围偏窄,收益率偏低。法律规定的公募基金投资范围:一是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二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公募基金投资范围应该进行扩展,这样才可以提高公募基金的收益。

  创新公募基金品种,允许在一定比例内投资未上市的证券,同时提高投资人门槛。比如说除了已经上市的股票和债券之外,还可以投资一些股权或者私募债,甚至可以包括一些其他的投资计划,作为基金的基金,也都可以。但是,这必须符合一定的比例,一旦范围扩大了,投资人承担风险的能力必须要加强,因而必须提高投资人门槛。比如,一般的只投资于上市的股票和债券的基金,投资门槛已经降到了1块钱,现在可以把它提高到几万块钱,而银行的理财产品起点是5万和8万。资产端开放资产范围和比例的同时,要提高客户端的要求。

  简化公募基金注册程序,允许同一投资结构的基金一次注册、多次发行,实行数量储架发行制。当一个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同一类型基金投资风格一样,投资结构大体一样,应该允许一次注册、多次发行。这是创新公募基金品种,解决从1块钱认购公募产品到100万认购私募产品当中的中间投资人需求问题。

  二是发展股权众筹,让一般投资人参与企业创业。众筹是互联网时代大众参与投资的好形式,众筹的种类有很多,有捐赠型、产品型、股权型、公益型。股权型众筹是小微企业发起设立的重要创新形式,《公司法》允许在2人以上200人以下发起设立股份制公司。大家记住这点,做股权融资的时候,200人以下没有合格投资人要求;如果是做债券私募发行,有合格投资人的要求。根据《公司法》,任何一个人都可以发起设立股份公司,只要愿意参与就行。

  如果是互联网公司发起股权融资项目,怎么把好关、控制风险?第一类是平台尽职调查,客户自主选择,这是大多数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的做法;第二类是众筹平台上有领投人,其他人跟投;第三类是孵化器推荐,孵化器也有各种标准。这是对于项目的选择。

  尽管身份上所有人都可以参加众筹,但对于投资人来说,为了保证参与众筹人不至于承担过大风险,应该有一个最高投资金额设限,就是说让投得少一点,还有就是要对参加项目的数量也要有限制,这样做最主要的目的是控制客户风险,一旦项目失败,不至于影响客户的生计和生活,从投资端控制投资人的风险。

  现在网上比较合规的众筹平台,一般都自觉把人数控制在200人以内,最低投资额都控制在50万元以上,没有做到让一般人都能够参加。今后真正要发展的股权众筹,实际上是要在股权众筹平台上公募发起公司,这才是股权众筹的创新所在。如果不突破200份、不打破合格投资人的限制,那么还是私募;只有打开200份限制,降低投资人门槛,才是真正的股权众筹。这样的众筹可以给小额投资人带来参与创业投资的机会,这就需要立法给予确认。美国的股权众筹标的总额控制是100万美元,我个人建议中国控制在300万元。对投资人要有最高投资额度的限制,或限制其投资占可支配资产的一定比例,同时对一定时间内投资项目数目进行限制。

  三是开放大额存款市场,给投资人一个投资高息存款的合法途径。保本保息是中国投资人的偏好,但债券不适合向个人投资者发行。中国有许多经营债权的机构苦于资金来源受限,比如个人消费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住房信贷等。如果能够开放大额存款市场,允许一些非银行存款类金融机构吸收公众存款,成为有限牌照银行,那么对于提供更多的投资产品是有好处的。

  最后,我们要创新监管,解除压抑,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要拓展证券定义、实行功能监管。证券的定义——代表一定财产权益的可均分、可转让或可交易的凭证或投资合同。

  一是克服监管当局的地盘意识。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明确产品法律关系和功能属性,实行功能监管。让银行理财产品归位公募基金,用数量储架方式进行发行。

  二是完善中央地方双层金融监管体制。吸收存款、公开发行证券、办理保险的金融机构和信托公司归中央监管;不吸收公众存款的一些金融服务机构可以归地方金融监管局监管。中央银行负责对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指导。

  三是规范金融产品名称。所有金融产品,无论线上线下在销售时都必须表明产品的金融属性,存款、贷款、基金、债券、股票、集合投资计划、资产产品计划等必须明示产品的名称。

  现在大家所熟知的各种“宝宝”类产品工具,其法律关系常常标注不清。最早创立的余额宝,其本质是通过支付宝销售天弘余额宝货币市场基金,因而在网上销售时的全称是“天弘余额宝货币市场基金”,这比较规范。最近爆发风险的“e租宝”,其本质是将融资租赁标的份额化出售,是在非法从事证券活动和非法吸收存款。没有金融牌照的互联网平台销售金融产品,必须持有销售许可证。

  四是严格管理公司名称,凡含有金融、理财、投资、投资咨询、财务、担保、财富管理、资产管理、融资租赁等字样的公司,应先到地方金融办备案,再到工商局注册。我认为,国务院应该出台一个特殊的国务院令,或者是全国人大出台一个决定,来明确这一要求,因为这些名称实在是误导公众太多了,这是我们当前金融混乱最重要的原因之一。

  地方金融办今后应成为地方金融监管局,对以上各类公司进行负面清单监管,即不得非法集资、不得非法公开发行证券、不得办理超出200个合格投资人范围的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无许可销售金融产品、不得从事投资咨询顾问服务。这些都是有金融牌照的机构才能干的事情。

  五是加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建立有奖举报非法金融活动的激励机制。

  六是打破刚性兑付,树立风险自担的意识。以维护稳定的名义迁就投资人,由政府负责部分偿付责任,这只会助长非法集资活动。(注:本文系作者在第20届中国资本市场论坛讲话全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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