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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处罚6宗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案

  • 发布时间:2015-09-19 00:31:40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上接A01版)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证监会拟对福诚澜海、南京致臻达、浙江丰范、臣乾金融、杭州米云及黄辰爽分别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福诚澜海违法所得1,642,909.37元,并处以4,928,728.11元罚款;对福诚澜海投资管理公司董事长丁凯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董事总经理罗程元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对董事副总经理王暾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没收南京致臻达违法所得1,564,074.10元,并处以4,692,222.30元罚款;对南京致臻达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马强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没收浙江丰范违法所得12,126,000.42元,并处以36,378,001.26元罚款;对浙江丰范法定代表人石敏军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没收臣乾金融违法所得6,392,186.25元,并处以19,176,558.75元罚款;对臣乾金融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孙肖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臣乾金融董事长李成波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没收杭州米云违法所得15,951,825.76元,并处以47,855,477.28元罚款;对杭州米云董事长兼总经理柳阳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没收黄辰爽违法所得267,058.14元,并处以60万元罚款。

  邓舸强调,按照《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证券业务必须经证监会批准,禁止任何人未经许可非法从事证券业务。对于此类行为,证监会一经查实认定,将坚决依法予以打击,有力维护资本市场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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