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熔断与涨跌停板不能划等号

  • 发布时间:2015-08-31 05:31:34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记者 官平

  是不是有了涨跌停板制度,熔断机制的设立就显得“鸡肋”了,也就是说,没有必要再设置熔断机制了?事实上,不应把涨跌停板制度与熔断机制简单的划等号,应该厘清两者不同特点与作用,利用好两者优点,以维护市场政策秩序,促进市场健康、良性发展。

  时间回到2013年8月16日,当日上午11时05分上证指数出现大幅拉升大盘一分钟内涨超5%。最高涨幅5.62%,指数最高报2198.85点,盘中逼近2200点。11时44分上交所称系统运行正常。下午2时,光大证券公告称,策略投资部门自营业务在使用其独立的套利系统时出现问题。该事件最后引发市场深层次讨论,即在极端行情下熔断机制的必要性。

  目前,国内证券交易目前没有建立熔断机制,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沪深交易所股票交易则实行10%涨跌幅限制。不过,光大乌龙指事件中,涨跌停板限制并没有起作用。市场人士表示,如当时市场可以出发熔断机制,暂停交易,监管部门则有充足的时间来调查原因,采取相关对策,市场不会“一错再错”。

  近日,全球股市剧烈波动,一度令美国三大股指期货出发熔断机制。业内人士表示,当股指波幅达到熔断点时,将自动暂停交易,纽交所熔断机制分为三级分别为7%-13%-20%,如果触发前两级则暂停交易15分钟,若触发第三级则暂停当日交易。熔断机制旨在避免再次发生类似“闪电暴跌”事件,对市场的交易风险提供预警作用,有效防止了风险的突发性和风险发生的严重性。

  业内人士表示,对于极端行情来说,启用熔断机制可以暂时减轻市场恐慌情绪引发的大量抛售,对价格剧烈波动有一定缓解作用。为市场恢复理性创造了时间,也有助于市场信息的充分流通,同时还有助于防范“高频交易”之类高速计算机模型出现错误时可能给市场带来的灾难。

  上海中期副总经理蔡洛益对中证报记者表示,熔断机制下,一旦触发熔断点,则暂停交易(熔而断)或者是触发熔断点后只能在规定的熔断点区间内交易(熔而不断),而涨跌停板是为涨跌幅设了上限,达到涨跌停板之后仍可交易,不过,涨跌停板堆积的单子过多有可能会放大恐慌情绪,增加次日极端行情延续的可能性。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在最初设计股指期货产品时曾设计了“熔断”机制,后来可能是为了与股市一致而最终没有采用。根据当时的“熔断”设计,在市场波动达到10%的涨跌停板之前,先引入了一个6%的“熔断”点,这是对交易者提出了一种警示,也为期货交易的各级风险管理提出了一种警示。这时,各类市场参与者都意识到后面的交易将是一种什么状态,并可以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从而使交易风险不会在无任何征兆的情况下突然发生。这种风险的集体意识,让市场参与各方有机会积极应对操作,降低风险发生的危害性。

  涨跌停板制度和熔断制度可以共同构成股指期货两个重要的价格限制制度。涨跌停板是交易日波动幅度的最大限制,而熔断则是在这个最大波动限制之前的暂时性波动限制,熔断有一定启动条件。股指期货合约的熔断与涨跌停板幅度都由交易所设定,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调整期货合约的熔断与涨跌停板幅度。由于我国股票市场没有熔断机制,如果股指期货引入熔断机制的话,当股指期货熔断被暂停时,股票市场仍然运行,期现货价格将形成较大背离,期货方面的抛压可能增加。

  格林期货研发总监李永民表示,熔断机制是一些市场针对极端行情采取的一种措施,以此来防市场过度波动风险,促使价格趋于理性波动。熔断机制和涨跌停板都是防范价格过度波动风险的措施,熔断机制触发后,一段时间内停止交易,但一定时间后,交易自动恢复。而涨跌停板是价格波动的最大幅度,涨跌停板后,交易仍正常进行,只不过由于缺少对手盘而导致交易量减少。

  李永民指出,从股指期货上市至今的几年时间内,股指期货出现大幅波动的机会不是很多,且股指期货也实施了涨跌停板制度,因此,即使没有引进熔断机制,也能够较好的防范市场风险,不过,随着今后股指期货市场波动幅度加大,中国期货市场也可能引入这一风险控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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