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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要求大股东及董监高半年内不得减持

  • 发布时间:2015-07-09 07:17:00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北京7月8日电 (记者许志峰)中国证监会8日发布公告,从即日起6个月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并称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本公司股份。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减持本公司股份的,证监会将给予严肃处理。

  据介绍,有多家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监高认为,其公司股价已经明显具备投资价值,准备增持股票。但是,受限于《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7月份属于中报窗口期等相关规定,很多公司大股东及董监高近期无法增持股票。

  证监会7月8日出台了相关规定,允许近期减持过股票的产业资本可以通过证券公司定向资管等方式立即在二级市场增持本公司股票;近期股价出现大幅下跌的(连续十个交易日内累计跌幅超过30%的),董监高增持本公司股票可以不受窗口期限制;上市公司大股东持股达到或超过30%的,可以不等待12个月立即增持2%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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