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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看待股市杠杆投资 分清融资与“影子融资”

  • 发布时间:2015-06-30 07:07: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姜 楠  责任编辑:罗伯特

  股指近半个月来大幅下挫,有合理调整的部分,但也出现了非理性集中抛售。有一种流行的说法是,政府清查场外融资,去杠杆,所以导致了暴跌。那么,真实情况是怎样的?是不是存在巨大的平仓压力呢?

  证监会发言人张晓军昨晚发表谈话,用充分的数据说明目前券商两融业务风险可控,经受住了近两周股市较大幅度回调的检验,而场外配资风险也得到了相当程度的释放。

  可见,所谓杠杆资金对于市场的交易并非一柱擎天,而平仓压力巨大无比也不是真实情况。在此,我们呼吁各方客观看待股市杠杆投资,分清融资与“影子融资”,以理性态度参与市场。

  首先,融资融券业务是发达市场成熟经验的借鉴,合规使用杠杆是现代资本市场基本规则之一。

  我国从2010年开始试点融资融券业务,2011年11月份该项业务全面推开。经过5年多的实践,该项业务总体进展顺利,监管底线较高,风险可控。

  早在400多年前,融资融券业务就已出现——1607年,当荷兰东印度公司的股票在阿姆斯特丹刚刚开始交易时,就已经出现了买空、卖空以及借券业务。融资融券交易是海外证券市场普遍实施的一项成熟的交易制度,通过为投资者提供融资,给证券市场带来新的资金增量,对证券市场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融资融券还通过发挥有效的活跃交易的作用,完善市场价格发现功能,充分激发证券市场的功能,为投资者和券商提供新的盈利模式。

  当然,两融业务如同一枚硬币,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另一面,即助涨助跌,增大市场波动和系统风险。这就对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不过,从全球主要市场评估来看,这一成熟的交易工具对市场的影响总体上利大于弊。

  5年多的国内实践也表明,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不仅增加市场流动性,改变市场单边市的困境,而且有效拓宽了券商业务领域,也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交易机制。

  第二,经过5年多的积累,场内融资规模不断扩大,管理规范健康有序,风险控制严格有效。

  通过对比美国、日本以及中国台湾等地的融资融券交易制度和交易情况会发现,在允许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公司资格、客户资格、对保证金的设置、个人信用额度的限制等方面,我国沪深市场的相关设置约束是最严格的。这为两融业务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同时,监管部门对券商两融业务的监管从未放松。今年4月3日,中国证监会通报了2015年第一季度对券商融资类业务的现场检查情况。对46家券商融资类业务为期两周的现场调查显示,券商融资融券融资类业务总体规范,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部分存在向不符合条件的客户开展两融业务、违规为客户融资活动提供便利等行为的券商采取了相应的行政监管措施。

  受监管警示,券商行业自身也已经在对保证金比例和融券折算率进行自发调整。进入6月份,监管层宣布修订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券商两融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4倍,同时调整投资者门槛,允许合理展期。修订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是进一步健全制度,促进融资融券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确保市场平稳有序运行。

  第三,防控“影子融资”风险,但不能错杀合规的场内融资。

  其实,对于场外配资可能引发投资狂热而积聚市场风险,监管层早有警觉,并采取了一些监管措施。2015年4月17日,证监会明确要求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场外股票配资、伞形信托等活动,不得为场外股票配资、伞形信托提供数据端口等服务或便利”。其后,监管层还对券商提出了严格的自查、自纠要求。

  笔者以为,应该严格厘清场外融资(即“影子融资”)与场内融资界限。“影子融资”不得介入证券公司系统,是对证券公司业务管理规范的完善,是为有效防止风险死角。在互联网金融与创新越来越发达的当下,对于那些场外以规范合同方式,且有规范风控体系的各种形态存在的影子融资,可以交给市场自我调节和约束;而对于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影子融资行为,应由相关监管部门尽快出台立法,并依法处理。

  最近几天市场情绪不稳定,出现非理性下跌,其中的一个导火索就是误读监管政策,过分夸大杠杆资金的比重特别是违规资金的比重。舆论矛头指向了无辜的场内两融,以为中国股市内部发生了很大的乱子。真实情况是,不但场内融资不存在大规模平仓之忧,“影子融资”也不存在大规模平仓压力。近期的暴跌,有合理调整的部分,但因融资问题的混淆和谣传,也导致了非理性调整。

  在此,我们有必要说明的是,股指前期的持续攀升并非单靠杠杆资金独臂推高,而是有经济向好、改革深化的内在推动力使然。2014年沪深大盘上涨之前,主板市场已经经过了近7年低迷时期,上涨在很大程度上是恢复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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