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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办医16条措施发布 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上市融资

  • 发布时间:2015-06-16 06:57: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开办费和发展资金

  ■本报记者 左永刚

  6月15日,《证券日报》记者获悉,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提出16条具体措施,其中包括“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利用多种融资工具进行融资”。

  “对于存量未上市民营医疗企业来说,未来将获得包括主板、中小板以及创业板在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而对于新发展起来的民营医疗机构可以选择登陆新三板甚至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获得融资支持。”一位业内资深专家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就《措施》答记者问时表示,《措施》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将社会办医的大政方针落细、落实,努力实现准入、运营和监管等方面的公平待遇。一方面,着力消除阻碍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障碍,解决好“玻璃门”、“弹簧门”等问题;另一方面,强化医疗安全,创新和完善监管机制,加强社会办医疗机构监管。考虑到已有的政策基础,《措施》不再重复总体要求、发展目标、基本原则等相似内容,而是直接针对问题,从进一步放宽准入、拓宽投融资渠道、促进资源流动和共享、优化发展环境等4个方面,提出了尽可能细化的政策措施,确实不适宜“一刀切”的给地方留出空间,鼓励地方开展差异化探索。

  《措施》提出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鼓励地方通过设立健康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为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建设资金和贴息补助。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开办费和发展资金。

  《措施》要求优化融资政策。如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扩大业务规模。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探索允许社会办医疗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用于非医疗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和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

  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册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筹集资金,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对医疗领域创新型业态、小微企业开展业务。

  多数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认为,在国务院政策支持下,A股相关上市公司将掀起投资民营医疗机构的高潮,同时专注于相关医疗服务的上市公司将直接受益,医疗服务行业将逐步进入高速发展阶段。

  在财政支持层面,《措施》要求将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入政府补助范围,在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补助政策。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接当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相关任务,并逐步扩大购买范围。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急救网络,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并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获得政府补偿。鼓励地方探索建立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举办者的激励机制。

  此外,《措施》要求积极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各项税收政策。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对其提供的医疗服务等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税法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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