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市对外开放应“可复制”
- 发布时间:2015-03-09 02:22:41 来源:中国证券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可预见的是,能源中心作为我国第一个国际化的期货交易平台,将全面引入境内外交易者和经纪机构参与国内期货市场。
业内人士表示,在建设原油期货市场的具体过程中,在业务规则与国际市场的充分对接、保税交割业务模式的探索、人民币国际化战略等各方面都将积累先进经验,并为后续其他能源类品种的国际化探索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模式,为我国能源产品的全球化战略布局进行有效探索。
面对开放型经济的迫切需求,我国期货市场亟需实现由区域性市场向“双向开放”的全球性市场的转型。通过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联动发展,满足我国经济对外开放的需要,并以此为契机全面提升我国期货市场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实力和影响力。
杨迈军认为,原油期货市场筹备工作为我国期货品种对外开放提供了系统的可复制经验。其境外投资者参与模式、净价交易、多币种质押结算的模式、保税交割模式以及风控模式的经验在期货品种对外开放的过程中具有借鉴意义,具有可复制性。
他在给两会提交的《关于推进现有期货品种对外开放的建议》中提出,建议在原油期货推出之后,将外汇、海关、税收等方面取得的政策突破,推广复制到市场发育更为成熟、现货市场国际化程度较高的有色金属、贵金属、天然橡胶等其他期货品种,通过境外客户的广泛参与,提升现有品种的国际影响力,以点带面,推动期货市场的全面双向开放。
比如,在结算账户管理方面,我国现有成熟品种对外开放可以采取与原油期货相同的境内外汇账户模式,或借助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采用自由贸易账户模式。
杨迈军说,在境内外汇账户模式下,目前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允许将准备支持原油期货的关于外汇总额控制的外汇额度及配套政策应用于其它期货品种或给予其它品种类似的政策;在自由贸易账户模式下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明确境内交易所和期货公司在自贸区设立自由贸易账户的相关政策,同时明确自由贸易账户与交易所现有的一般账户对接的方式。
交易相关的税收政策以及交割相关的税收政策方面,杨迈军表示,参照国际惯例,建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委考虑暂免对参与境内期货市场的境外投资者征收所得税。国际市场期货交割普遍采用不含税交割的方式,期货品种对外开放需要解决境外投资者参与保税交割的问题。在现有品种对外开放中,建议明确对境内外投资者采用增值税免征规定。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跨境监管协作与协调问题上,境外大部分市场如美国、英国、日本、香港、新加坡等期货市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都有相关规定,若境外交易场所旨在向其居民投资者提供直接接入该交易场所的电子交易平台撮合订单的交易服务时,须事先取得其监管注册资格或授权。对此,杨迈军建议,我国现有期货品种对外开放过程中,也应参照推出原油期货的经验,需要在法律和法规层面对境内交易所的境外注册相关问题进行明确。
另外,成熟期货市场国家多规定符合条件的境外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以及期货经营机构向期货监管机构注册的同时,接受本国监管机构的监管。在国内期货品种对外开放过程中,杨迈军建议,在境外司法协助、行政执法等方面通过司法协助条约、监管合作备忘录等形式明确境内监管机关与境外监管机关的监管协同机制,实现对境外经纪机构和境外投资者的有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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