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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碳排放权交易试点 研究启动碳期货市场建设

  • 发布时间:2015-03-07 01:57:00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记者 蔡宗琦

  全国政协委员、广东证监局局长侯外林日前向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针对气候变化问题,建议有关部门增强制度约束力,加快推进碳排放权法规体系建设。同时,扩大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加快推进全国统一碳市场的建设,并研究启动碳期货市场建设,发展期、现货良性互动的多层次碳市场市场体系。

  侯外林指出,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仍存在一些问题,包括法律法规建设亟待完善,制度约束力有待加强。目前7个试点中均出台了碳排放管理制度,但法规的层级不高,惩罚力度弱、法律约束力欠缺。由于惩罚规则受制于行政许可和处罚的限制,约束力较小,部分试点企业存在“碳排放履约不如罚款”的实际情况。

  各省试点市场分割,碳配额政策不统一。7个试点各自出台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在配额总量、分配方式、控排行业以及控排企业标准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各试点配额不能跨省清缴。而部分试点地区启动碳交易较快,碳排放核证核查方法不一,核定的排放权公信力还有待检验。

  市场有效性不足,市场广度和深度不够。相对欧盟11500余家控排企业,我国七个碳交易试点地区合计参与的控排企业仅有2000家,且参与主体主要是控排企业,参与主体结构单一,市场供需关系有待完善。

  他建议,增强制度约束力,加快推进碳排放权法规体系建设。碳排放权市场目前存在的最基础问题就是法律缺失。针对这一现状,首先应加快碳排放权市场立法建设:一是明确碳排放权的产权属性,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制度提供法律基础;二是国家层面出台碳排放权总量目标及分配方案,综合考虑地区、行业特征,科学设定配额计算方法及分配方式;三是界定交易主体、交易对象、交易种类和交易程序;四是建立科学的MRV体系(监测报告核查系统),以合理反映市场排放基准线,便于主管机构核查排放量、实时监测;五是加快相应财税政策的推进,确定碳排放权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方式,建议现阶段将碳配额费用化,税前抵扣。

  其次,应扩大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加快推进全国统一碳市场的建设。为发挥市场规模效应,避免试点地区的控排企业向非试点地区转移的“碳泄漏”问题、试点市场分割和规则冲突等问题,建议国家发改委会同证监会等相关部门总结现有试点的成果和经验,加强顶层设计,积极研究推进全国统一市场的建设工作。此外,应研究启动碳期货市场建设,发展期、现货良性互动的多层次碳市场的市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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