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东征建议完善私募基金税收政策
- 发布时间:2015-03-07 01:56:59 来源:中国证券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记者 黄丽
全国政协委员、深圳证券交易所原理事长陈东征在两会上共提交了四份提案。除了继续建议在“十三五”规划中把大力发展中小企业提升为国家战略,加快城商行、农商行上市外,他表示,现行税收政策不利于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发展,建议完善私募基金税收政策。此外,针对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配套税收支持政策的缺失,建议推进投资范围涵盖公募基金的个人税收递延养老保险试点,设立个人税收递延统一账户,鼓励个人进行包括投资公募基金在内的储蓄性养老保险。
完善私募基金税收政策
陈东征认为,现行投资基金所得税政策简单比照工商企业或者个人投资者,导致不同组织形式私募基金税收负担轻重不均,不利于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发展。值得注意的是,《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条规定“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但尚未有具体税收法规予以落实,客观上存在逃税避税空间。
针对现行私募基金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陈东征建议财政部、税务总局借鉴国外成熟市场的做法和经验,结合中国税收体制,完善我国私募基金的税收政策。
首先,借鉴国际经验,根据各类投资基金的投资管道特点,制定公平统一的投资基金税收政策,明确包括公司型基金在内的各类投资基金如符合将每年所得90%以上收益分配给投资者,由投资者缴税等条件,均可不作为纳税主体。第二,明确由基金管理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条件和程序,切实防范各类逃税漏税行为。第三,对长期投资取得的资本利得,实施差异化的优惠税率。第四,降低创业投资基金的税收优惠门槛,改进创业投资基金应纳税所得抵扣政策,将抵扣主体从基金改为投资者。
个税递延养老保险应可投公募
2014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把商业保险建设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建立个人税收递延养老保险试点,是推进落实上述政策的重要和有效手段。
陈东征指出,国外个人储蓄养老账户普遍将公募基金作为主要投资标的。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国内公募基金产品日趋多样,运作规范化程度不断提升,将其作为投资标的纳入个人税收递延养老保险试点范围条件成熟。近年来,国内基金公司的专业投资能力不断增强,合规风控水平不断提升,以基金公司受托管理的社保基金为例,成立14年来实现8.5%的年化收益率。此外,为确保税收递延政策实施和投资交易顺利进行,个人税收递延养老保险需要强大的账户和结算管理系统作为支撑。我国已具备针对个人税收递延养老保险试点的统一账户与结算管理平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20多年的运行中积累了丰富经验,具有先进成熟的管理系统,能够支持个人税收递延政策落地,保证结算登记等活动平稳运行。
陈东征建议财政部、税务总局在个人税收递延养老保险试点政策中,设立个人税收递延统一账户,扩大账户投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公募基金纳入选择范围,发挥公募基金多样化和专业化优势,为参加者提供更为丰富的选择。与此同时,考虑发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既有优势,将其作为个人税收递延养老保险的统一登记结算机构,推动个人税收递延养老保险政策试点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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