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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平台并非与公司债无缘

  • 发布时间:2015-01-22 04:32:12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中信建投证券 黄文涛 杨晓磊

  中国证监会日前正式发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新的《管理办法》主要对发行主体、发行方式、债券交易场所、审核流程、市场监管、持有人权益保护等方面进行了修订,其中发行主体扩大至所有公司制法人是新《管理办法》的一大亮点,但《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发行人不包括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难道融资平台真的与发行公司债无缘吗?我们并不这么认为。

  公司债发行人原本就应该包括所有公司制法人,但此前囿于部门之间的监管壁垒,仅允许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时至今日,各种外部条件有利于证监会扩大发行主体范畴,以推动公司债券市场进一步发展。但在力促公司债市场扩容的同时,证监会又想尽可能地规避债务风险,因此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排除在外。

  然而,地方融资平台如何认定尚无定论。《管理办法》只提出发行人不包括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但并没有对如何认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做出说明,此前银监会、审计署、央行均有融资平台认定名单,目前财政部刚刚结束存量地方政府债务甄别,因此财政部对地方融资平台的认定更为准确,但以哪个名单为准尚无定论。而无论以谁的认定为准,只要不在名单中的公司制企业理论上都可发行非上市公司债。

  当前地方融资平台转型在即,非上市公司债依然是债券融资渠道之一。根据“43号文”的要求,地方融资平台面临三条转型路径:经营项目转化为一般企业;公益项目积极推广PPP模式;清算与退出。如果地方融资平台转型成功,转化为一般工商企业后,即可脱落融资平台清单,发行非上市公司债也是顺理成章。如果地方融资平台转化为政府方的出资方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以此特别项目公司名义发行非上市公司债也是有可能的。

  应当看到,地方政府融资需求依然旺盛,如何对接投融资需求成为今年的看点。今年地方基础设施建设融资需求依然旺盛,预计靠发行地方政府债券难以完全满足地方融资需求,城投债供给也将大幅缩量,因此拓宽融资渠道是地方政府迫在眉睫的事情。我们认为今年中介机构将发挥积极作用,将地方政府融资需求与非上市公司债巧妙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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