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大举扩容 发行主体扩至所有公司制法人
- 发布时间:2015-01-17 07:21: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罗伯特
取消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保荐制和发审委制度
■本报记者 朱宝琛
见习记者 苏诗钰
证监会16日正式发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介绍,管理办法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交易场所由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拓展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交易场所由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拓展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和证券公司柜台。
为适应债券市场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推动债券市场监管转型,提升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同时加强市场监管,强化投资者保护,证监会对《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主要包括七个方面:
一是扩大发行主体范围。《管理办法》将原来限于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的发行范围扩大至所有公司制法人。
二是丰富债券发行方式。《管理办法》在总结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对非公开发行以专门章节作出规定,全面建立非公开发行制度。
三是增加债券交易场所。《管理办法》将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交易场所由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拓展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交易场所由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拓展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和证券公司柜台。
四是简化发行审核流程。《管理办法》取消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保荐制和发审委制度,以简化审核流程。
五是实施分类管理。《管理办法》将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区分为面向公众投资者的公开发行和面向合格投资者的公开发行两类,并完善相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安排。
六是加强债券市场监管。《管理办法》强化了信息披露、承销、评级、募集资金使用等重点环节监管要求,并对私募债的行政监管作出安排。
七是强化持有人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完善了债券受托管理人和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并对契约条款、增信措施作出引导性规定。
根据市场意见,《管理办法》主要做了四项修改:一是进一步明确在公司债券发行和持续信息披露过程中出具专业意见的服务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均应具备证券服务业务资格。二是明确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自行销售。三是对受托管理人履职方式和履职保障做了个别调整完善。四是对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
“《管理办法》发布实施后,证券交易场所、中国证券业协会等证券自律组织将及时修订、制定相关自律规则。”邓舸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