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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委托贷款不得投资股本权益

  • 发布时间:2015-01-17 02:09:23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记者 陈莹莹

  银监会16日发布的《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商业银行受托发放的贷款应有明确用途,资金用途应符合法律规定和信贷政策。资金用途不得为以下方面: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和项目;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理财产品、股本权益等投资;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在资金来源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商业银行应严禁接受下列资金发放委托贷款:国家规定具有特殊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银行授信资金;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筹集的他人资金;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征求意见稿明确,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商业银行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

  对于《办法》制定的背景,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没有相关制度对委托贷款的适用范围、业务管理、风险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规范。近年来,委托贷款业务快速增长,暴露出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如受托银行越位承担风险、借道规避监管要求等。《办法》从资金审查、授权管理、账务核算、信息报送、业务检查等多维度提出管理要求,强调商业银行应对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贷款业务实行分账核算,严格按照会计核算制度要求记录委托贷款业务。

  银监会对违规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代委托人或借款人承担风险以及未及时准确向监管部门报送委托贷款业务信息的商业银行采取监管措施和监管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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