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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土改实践中的创新思路

  • 发布时间:2015-01-10 00:56:32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胡东林

  “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并存”的宪法原则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中如何体现?土地集体全比例所有,农民家庭承包经营使用是否实现“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并存”宪法原则的最佳途径?现在倡导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土地产权在集体和农民之间按一定比例混合后再市场化是否符合宪法原则?相关法律法政要求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关系长久不变,那么,它具体指的是土地家庭承包的实物关系,还是指货币关系不变?或者二者兼有?

  诸多问题困扰甚至限制着新一轮土改的推进。作为一个关注者和思考者,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授李录堂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对土地的三项要求(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变、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土地用途不变),以及农民对土地的三项要求(农民对土地在国家层面和集体层面的货币化社会保障要求、农民利用土地实现生存就业和发展的要求、农民利用土地作为商品实现其财产收入的要求),在《双重保障型农地市场流转机制》一书中提出了农村集体土地产权比例化市场流转的创新思路:实行以土地集体公有为主、非集体(农民)所有为辅的土地所有制新形式,前者又可以称为集体控股性土地所有,后者又名农民非控股性土地所有,分别占集体产权的51%和49%。

  显然,这种集体土地所有制新形式与当前中央关于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是完全一致的,而农地产权比例化与中央关于农地三权分离政策的思想也是吻合的。须知,保证集体所有权不变、稳定承包权和搞活经营权其实就是从土地产权关系性质上对土地权利做出的一种比例化区分。

  有意思的是,本书还借鉴国企改革的经验思路,提出将土地产权(农地承包经营使用权等)在数量上按集体51%、农民占49%的比例分配后再市场化流转,由此保证了集体所占土地权益的主体地位(当然,以多大的比例来保证这种主导地位还可以具体调整)。集体所占农村土地产权及收益总额的51%主要用于农民土地社会保障金和土地规模化公积金,前者主要解决农地市场流转过程中失地失业农民的生存问题,后者主要帮助上述农民重新购买转入土地再就业保障问题。至于集体土地市场流转过程剩余49%的产权及收益者完全归农民所有,从而形成既能保证农地集体所有主导地位,又具有双重保障和稳定性的农地产权市场流转机制。

  回到开篇的那些问题。应当说,现行的农地制度并没有提供明确答案,而当阅读完《双重保障型农地市场流转机制》之后一定会同意,书中提出的农地产权收益比例化思路对于我们寻找答案应该是一大启发,期待能看到它在新土改的实践中展开进一步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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