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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交易所修改交易规则

  • 发布时间:2015-01-10 00:56:29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记者 周松林 张莉

  沪深交易所9日同时发布修改交易规则通知。通知表示,为进一步发展基金市场,满足投资者的投资交易需求,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沪深交易所决定对跨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和跨境上市开放式基金实行当日回转交易。

  据上交所公告显示,将《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1.5条修改为:“3.1.5 下列品种实行当日回转交易:(一)债券;(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三)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四)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五)跨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六)跨境上市开放式基金;(七)权证;(八)经证监会同意的其他品种。前款所述的跨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和跨境上市开放式基金仅限于所跟踪指数成份证券或投资标的实施当日回转交易的开放式基金。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

  深交所公告显示,将《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1.4条修改为:“3.1.4 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在交收前不得卖出,但实行回转交易的除外。证券的回转交易,是指投资者买入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完成前全部或部分卖出。债券、债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黄金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上市交易的货币市场基金、跨境交易型开放式基金、跨境上市开放式基金竞价交易实行当日回转交易,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前款所述的跨境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和跨境上市开放式基金仅限于所跟踪指数成份证券或投资标的实施当日回转交易的开放式基金。经证监会批准,深交所可以调整实行回转交易的证券品种和回转方式。”

  沪深交易所表示,上述交易规则修改通知自2015年1月19日起正式施行。

  (相关报道详见A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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