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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平台不得兼营P2P业务

  • 发布时间:2014-12-19 00:30:44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记者 张洁

  今年以来,越来越多的行业、群体以及个人开始尝试类风投的众筹模式,然而万千宠爱人气颇高的背后,却始终存在着诸多无法规避的现实与法律风险:与非法集资仅一步之遥?假众筹真销售?

  1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正式公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股权众筹业务将得以“正名”。“征求意见稿”规定,鉴于股权众筹融资非公开发行性质,投资者应当为不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同时投资者范围增加“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另外,为避免风险跨行业外溢,《管理办法》规定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兼营个人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或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众筹实际上建立了一个全新的利益互联网络,并不是人们所想像的草根投资。”中国式众筹先行者、北大1898咖啡董事长杨勇认为,众筹是把所有有价值的人吸纳进来,不仅形成资本的聚合,而且还可以让原本资本话语权不够健康的行业变得更健康起来。

  股权众筹投资“门槛”明确

  “游走在灰色边缘”的众筹模式,在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给予了“正名”。根据《证券法》规定,股权众筹进行融资的中小微企业或发起人不符合现行公开发行核准的条件,因此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股权众筹融资只能采取非公开发行。投资者应当为不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

  另外,一直被业内看成“草根逆袭”,其实对个人投资者的“门槛”设置也并不低。“征求意见稿”对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设定主要参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同时投资者范围增加“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一方面避免大众投资者承担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投资风险,另一方面通过引入合格投资者尽可能满足中小微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

  “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意味着,股权众筹将不再游走于监管的边缘地带,也让创业企业有了更广阔的融资渠道。华宝证券分析师赵恒珩对此认为,众筹融资作为新兴网络融资方式,对传统融资是极好的补充,可以主要服务于中小微企业,对于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促进资本形成,支持创新创业。

  “不过,股权众筹行业在国内的发展尚处于早期阶段,对于初创企业意义非凡,但是在具体操作实践上仍面临诸多挑战。”易观国际互联网金融行业分析师李子川说。

  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

  在“征求意见稿”出台之前,由于缺乏必要的管理规范,众筹融资活动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也积累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风险:一是法律地位不明确,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二是业务边界模糊,容易演化为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三是众筹平台良莠不齐,潜在的资金欺诈等风险不容忽视。

  鉴于此,《办法》明确规定股权众筹应当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并通过一系列自律管理要求以满足《证券法》第10条对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规定:一是投资者必须为特定对象,即经股权众筹平台核实的符合《办法》中规定条件的实名注册用户;二是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三是股权众筹平台只能向实名注册用户推荐项目信息,股权众筹平台和融资者均不得进行公开宣传、推介或劝诱。

  另外,“征求意见稿”将股权众筹平台界定为“通过互联网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电子媒介)为股权众筹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对接、协助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对于从事私募股权众筹业务的股权众筹融资平台,主要定位服务于中小微企业,众筹项目不限定投融资额度,充分体现风险自担,平台的准入条件较为宽松,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在股权众筹平台的经营业务范围方面,为避免风险跨行业外溢,《办法》还规定,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兼营个人P2P网络借贷或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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