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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信披违规成牟利捷径

  • 发布时间:2014-12-17 02:43:18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记者 刘兴龙

  A股市场发展进入“新常态”,证券市场监管同样需适应新变化,唯有加大违规行为的成本才能更好地维护证券市场良性运行。近期,一桩桩借助信息披露违规获取利益的案例相继披露。在处罚力度小、违规成本低的背景下,信息披露违规反而成了发财捷径。为避免出现“反向激励效应”,有关部门应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惩戒力度。

  例如,康达尔公告显示,自然人林志动用13个账户增持股份,三次超过举牌红线而未报告,遭深圳证监局罚款60万元。简式权益报告书披露,林志买进康达尔的价格区间为8.17元至10.465元。如以最低价计算,增持股份动用的资金约5亿元。可以预见,如按信息披露规则多次发布举牌公告,上市公司股价必然会出现大幅波动,林志持股比例一度高达15.81%,可能会多支出逾亿元的增持成本。

  同样,北大医药公告表示,一年前入股的战略投资者存在代持股份行为,在经过多次套现之后,累计获利约3.55亿元。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上述行为违规成本非常低。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林志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60万元。目前,对信息披露违规的处罚依据是《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即:“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说,林志所受行政处罚金额,已是证券法规定上限,然而与其节约的增持成本相比仅是九牛一毛。

  从上述对比可以看到,一些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人的违规成本与投资收益之间极不匹配。这些违规者通过隐瞒交易信息或虚构交易行为,在A股市场传递虚假信息,并由此获取不当利益。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监管基础,要求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公开财务、经营、交易等情况,最根本、最直接的目的是保障投资者合法利益。如披露信息无法做到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和公平,将严重扰乱证券市场正常秩序,侵害广大投资者利益。违规成本低的影响更不容忽视,它容易形成“反向激励效应”。健全的法制环境绝不能让违规者因违规行为获利。

  必须清楚地认识到,现行处罚标准已不适应证券市场发展现状,在证券法修订时,亟须提高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标准。只有提高违规成本才能遏制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在新退市制度中,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或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证券交易所可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对利用信息披露违规获利行为,应加大打击力度,可通过核算违法获利金额,参照内幕交易标准实施处罚。

  在行政处罚的同时,监管制度应保障投资者权益,通过协助其采取其他法律措施进行维权,进一步增加信息披露违规行为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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