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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调整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相关监管要求

  • 发布时间:2014-11-25 23:31:19  来源:上交所网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4月15日,上交所发布了《关于取消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等业务限制相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上市公司股东在一个月内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卖出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接近、达到或者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的,不再作为异常交易行为予以监控,相应废止了《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业务规则,并明确《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业务规则中关于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和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规定不再适用。

  上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通知》是配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废止而发布的。《指导意见》主要规定了上市公司股东在一个月内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达1%时,应当通过大宗交易系统进行转让等相关要求,《指导意见》废止后,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不再受到上述限制。上交所通过发布《通知》完成了与《指导意见》有关的规则衔接工作,调整了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等业务的监管要求。

  《通知》发布后,上市公司股东一个月内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超1%时将可以自主选择通过竞价交易或是大宗交易方式进行转让,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也不再有特别限制。但是,股东在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时仍应按照证监会和上交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通知》并不涉及股份限售和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权益变动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股东仍应遵守上述规定,在减持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或其他股份每达到5%时依法停止交易,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新闻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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