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上市公司筹划非公开发行股份停复牌及相关事项的通知》起草说明
- 发布时间:2014-11-25 19:30:47 来源:上交所网站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一、起草背景
今年以来,上市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筹划非公开发行股份再融资的情形日益增多。经了解,中国证监会修订完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进一步推动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后,上市公司出于未来并购扩张考虑,先通过非公开发行储备现金的愿望更加强烈,非公开发行未来可能保持高增长态势。
从既往案例看,多数上市公司筹划非公开发行过程中,会以筹划信息无法保密、方案内容不确定等事由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连续停牌。之所以专门发布《通知》,规范上市公司筹划非公开发行停复牌等事项,主要出于三方面考虑。
第一,从实践情况看,部份停牌存在申请随意、时间过长、标准不统一等现象,对投资者交易的负面影响较大。
第二,上市公司为筹划非公开发行停牌时间过长,客观违背了证券发行制度改革遵循的效率原则和市场化导向,不利于培育健康成熟的资本市场环境。
第三,“沪港通”交易机制实施后,沪市近600家上市公司股票已成为境外投资者的交易标的;今后公司仍以筹划非公开发行为由长时间停牌,既与境外证券市场惯例原则相冲突,也可能引起境外投资者的质疑。
针对上述问题,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着重围绕上市公司停复牌的程序和标准,制定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筹划非公开发行股份停复牌及相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基本原则及思路
《通知》在规范上市公司停牌筹划非公开发行方面,主要遵循以下三项原则。
一是保障公司合理的停复牌需求。公司筹划非公开发行,属于市场股价高度敏感信息,但需经草拟方案、洽谈认购方等程序,有些还需事前审计评估资产或取得有权部门批准。公司申请筹划期间股票停牌,能够避免涉及人员多、时间跨度长可能诱发的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情形。为此,我们对2012年以来沪市上市公司筹划非公开发行停牌时间的数据进行了统计,初步掌握了公司停牌的原因和基本情况,并在此基础上规定了公司申请停牌的机制和时间,旨在保障公司停牌筹划非公开发行的合理需要。
二是要求公司通过内部治理机制决策停复牌事项。实践中,有些公司筹划非公开发行的停牌时间过长。2012年以来,沪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停牌时间最长为143天,损害了投资者通过交易管理市场波动风险的权利。究其原因,除方案可能较为复杂外,部分是因公司停牌决策较为随意、筹划过程拖沓松散、筹划事项有失审慎。对此,《通知》要求公司严格履行内部治理决策程序,停牌申请必须由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延期复牌则须事先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三是督促公司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通知》针对上市公司以往披露的筹划进展不够具体,延期复牌或终止筹划原因不够详尽等问题,明确了公司在各个筹划阶段的信息披露要求,保障中小投资者对公司筹划事项的知情权。同时,借鉴关联交易利害相关方回避表决的机制,明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延期复牌议案时,拟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以维护中小投资者对该股东决策事项的参与权。
三、主要内容及理由
《通知》根据上市公司筹划非公开发行的进展,对不同阶段上市公司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复牌的程序以及标准予以规定,共十八条,主要内容及理由如下。
(一)明确筹划非公开发行停牌一般不超过10个交易日
根据2012年至今的数据统计,70%左右筹划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停牌在10个交易日以内。因此,《通知》以停牌时间不超过10个交易日为基本要求,能够满足大部分上市公司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实际需要。
(二)规定公司申请延期复牌必须具备的情形
《通知》设定了公司可在停牌10个交易日后申请延期复牌的机制,但严格规定了具体适用情形,包括拟收购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量较大、相关事项需事先获得有权部门批准以及存在重大无先例事项等。
(三)增加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策延期复牌的程序要求
2012年以来有近20%的上市公司筹划非公开发行停牌时间超过15个交易日。《通知》督促公司履行内部治理机关决策程序,确保申请延期复牌的严谨性。
一是公司停牌15个交易日后,拟继续停牌的,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延期复牌时间控制在20天之内。
二是公司董事会评估后认为延期复牌时间需要超过20天的,需将超过20天后继续停牌的动议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强化公司停牌筹划非公开发行期间的披露要求
对部分上市公司停牌后披露的筹划进展情况过于简单、延期复牌原因千篇一律、终止筹划原因披露含糊其辞等问题。《通知》从满足投资者信息需求出发,强化了上市公司停牌筹划非公开发行期间的信息披露要求。
一是公司停牌期间应当根据分阶段披露原则,每5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筹划非公开发行进展,包括审计评估、报请有权部门批准等各项工作的推进情况。
二是公司应当在延期复牌公告中详细说明无法披露方案的具体原因,并对筹划结果的不确定性进行风险提示。
三是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回应投资者关于对公司停牌事项的质疑。
四是公司应当在公告终止筹划非公开发行后的2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说明会,详细说明筹划过程的具体情况以及未在停牌期间完成筹划的原因,并及时披露。
(五)细化公司停牌后终止筹划非公开发行的承诺内容
为督促上市公司审慎评估停牌筹划非公开发行事宜,《通知》根据公司延期复牌的不同决策程序,分别规定:公司在未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停牌期间终止筹划的,应当承诺三个月内不再筹划同一事项;公司在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停牌期间终止筹划的,应当承诺六个月内不再筹划同一事项。
(六)做好“筹划非公开发行”停牌与“重大事项未公告”、“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衔接
实践中,由于具体方案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上市公司往往以“重大事项未公告”为由申请停牌,也有公司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一段时间后,再将停牌事由变更为“筹划非公开发行”。
《通知》特别针对上述两类情形确定了衔接原则。一是公司以重大事项未公告为由申请停牌后,确定筹划非公开发行的,视同以筹划非公开发行股份为由申请停牌。二是上市公司以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为由停牌后,改为筹划非公开发行的,停牌时间不超过10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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