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打击操纵股票价格行为
- 发布时间:2014-11-07 01:09:23 来源:中国证券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记者 倪铭娅
从赵清波等操纵天保基建案、周武秀操纵成飞集成和众合机电股票价格案、首例上市公司增发过程中的价格操纵——恒逸石化市场操纵案等案件中可以看到,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只要是主观上具有操纵股票价格的意图,并在客观上实施了拉抬股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都将被严厉打击。
操纵股票价格
在赵清波和赵波林案件中,经查明,赵清波和赵波林于2012年1月9日至2月22日利用其共同控制的“天津汇邦”账户组进行对倒交易、开盘前虚假申报,操纵天津天保基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证监会认为,赵清波和赵波林操纵“天保基建”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违法行为。当事人赵清波、赵波林在听证会上提出如下申辩意见:一是交易“天保基建”的目的并非操纵,而是中长线股票投资。二是“天保基建”股价上涨幅度应与地产指数作比较,二者偏离度较小。三是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并且账户实际亏损严重,因此请求减轻处罚。
经复核,证监会认为:首先,当事人利用在其共同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对倒交易、开盘前虚假申报等方式,操纵“天保基建”的交易量、交易价格,从当事人操纵行为的特征判断,当事人操纵该股票的意图明显。其次,以大盘指数还是地产指数作为比较标准,并不影响对当事人操纵股票行为的认定。当事人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态度良好,配合证监会相关调查工作,可酌情从轻处罚。证监会决定:对赵清波和赵波林处以90万元罚款。
在周武秀案件中,经查明,周武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是操纵成飞集成股票价格。2010年1月19日至4月2日,周武秀通过其控制的11个证券账户,集中资金连续买卖成飞集成股票,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成飞集成股票,频繁操纵成飞集成股票价格,致使成飞集成股票价格升高,并在每次成飞集成股票价格升高后卖出所持有的股票。二是操纵众合机电股票价格。2010年3月29日至4月30日,周武秀通过其控制的11个证券账户,集中资金连续买卖众合机电股票,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众合机电股票,频繁操纵众合机电股票价格,致使众合机电股票价格升高,并在每次操纵众合机电股票价格升高后卖出所持有的股票。
以上违法事实,有在相关证券营业部调取的周武秀交易成飞集成和众合机电股票的证券账户开户情况,周武秀交易成飞集成和众合机电股票的相关情况,资金划转情况,相关人员的谈话笔录,成飞集成和众合机电股票价格变化情况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周武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关于禁止操纵股票价格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股票价格行为。证监会决定,对周武秀处以100万元罚款。
上市公司增发过程中的价格操纵
恒逸石化市场操纵案是首例上市公司增发过程中的价格操纵案例。2011年6月25日,恒逸石化公告董事会会议决议,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拟向不超过10名的特定对象发行6500万股,发行的定价原则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46.40元)。
2011年11月中旬至12月,恒逸石化股价一路下跌至30元,与增发价格差距非常大,保荐机构认为不修改增发价格则增发无望。为维护股价以完成增发,恒逸集团财务负责人楼翔决定动用恒逸集团3000万元资金,指使他人使用“何某”、“施某”等证券账户大量买入恒逸石化股票,主观拉抬股票交易价格的意图明显。虽然本案交易金额、持股比例、对市场价格影响的统计结果等交易指标均处于较低水平,相关交易委托均为真实委托,未能对恒逸石化股票的交易价格或交易量产生显著影响,但楼翔动用3000万元集中买入恒逸石化股票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证券法》第77条所规定的操纵市场行为。
2014年4月29日,证监会对恒逸集团处以60万元罚款,对楼翔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本案系证监会首次对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过程中的特定目的操纵行为进行处罚。案件查处结果表明,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只要是主观上具有操纵股票价格的意图,并在客观上实施了拉抬股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都将被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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