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已草拟行政和解制度试点方案
- 发布时间:2014-11-01 00:56:18 来源:中国证券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记者 李超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10月31日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证监会已会同有关部委就行政和解制度相关工作进行了研究,草拟了试点方案,正在作进一步论证。下一步,证监会将在资本市场制度建设方面推动完善基础法律法规,做好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整合工作。证监会已关注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过渡期存在的问题,安排上市公司按分情况的原则执行。
邓舸表示,行政和解制度是一种兼顾对违法违规者经济制裁和对利益受损投资者经济补偿的执法方式。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提出要“探索建立证券期货领域行政和解制度,开展行政和解试点”。为了贯彻这一文件精神,证监会已会同有关部委就相关工作进行了研究,草拟了试点方案,正在作进一步论证。
邓舸表示,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资本市场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取得了很大进展。下一步,证监会将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在资本市场制度建设方面着力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做好《证券法》修改和《期货法》制定工作,配合做好《上市公司监管条例》和《私募基金监管条例》的立法工作,推动完善基础法律法规。二是认真落实《资本市场法律体系建设规划意见》,做好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整合工作,推动构建8个子体系组成的资本市场法律实施规范体系。三是努力提升立法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重视研究立法工作,在改革思路形成后,及时考虑如何归纳法律关系,如何安排权利义务,如何设计监管措施,如何落实法律责任。综合运用调研、座谈、咨询、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全面提升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进一步加大内部立法审查工作力度。四是及时组织开展立法后评估工作,对于执行效果差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及时组织修改完善。
邓舸表示,证监会已于7月11日发布的答记者问中就《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过渡期方案进行了具体说明,新《重组办法》将于11月23日正式实施,上述《重组办法》过渡期存在的问题,证监会已关注,安排按以下原则执行:11月23日之前,上市公司重组方案已通过股东大会表决的,该类公司适用原《重组办法》。若公司拟适用新规的,应当终止原重组事项,择机按新《重组办法》启动重组。
11月23日之前已通过董事会决议,但尚未召开股东会表决的公司,可自主选择是否按新《重组办法》对方案进行调整。如选择按新《重组办法》调整重组方案的,可选择前次董事会决议公告之日为定价基准日,同时,可相应调整交易价格,并召开董事会对新重组方案作出表决。上述选择新《重组办法》的公司,应于11月23日之后召开股东大会表决重组方案。11月23日之后,上市公司重组方案通过股东大会表决的,执行新《重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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