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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拟委托交易所实施案件调查取证

  • 发布时间:2014-10-18 00:31:48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记者 顾鑫

  证监会17日就《中国证监会委托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案件调查试点工作规定(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将根据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建议,对《委托调查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后尽快发布实施。

  张晓军表示,《委托调查规定》第二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证券期货市场违法案件的调查工作,中国证监会依法委托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部分案件的调查取证。主要考虑是委托交易所实施案件调查属于执法工作的创新举措,为稳妥推进相关工作,试点初期将委托的对象限定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委托交易所从事案件调查,并不意味着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后不再负责案件调查工作。实施委托之后,证券期货案件的调查工作主要仍由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交易所只是起到补充或者辅助作用。

  关于委托的方式,张晓军表示,结合资本市场实际,《委托调查规定》第三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专项委托和一事一委托两种方式实施委托:委托交易所对部分涉嫌欺诈发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实施调查取证;采用一事一委托的方式,委托交易所对涉嫌重大、新型、跨市场等特定违法行为,实施调查取证。

  关于委托的内容,张晓军表示,《委托调查规定》第四条规定,交易所在委托的范围内,应当以中国证监会的名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实施案件调查;调查终结,将证据等案件材料移交中国证监会稽查执法部门或其指定的派出机构复核后,由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作出决定。根据上述规定,交易所仅参与行政处罚的调查取证环节,审理听证、处罚决定、处罚执行等行政处罚的其他环节继续由证监会及其授权的派出机构负责。

  关于实施调查的工作要求,张晓军表示,一是明确调查权限。根据《委托调查规定》第四条,交易所的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应当与中国证监会调查人员一样,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案件调查相关规定,并有权采取《证券法》、《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规定的调查手段。考虑到《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明确交易所受托实施案件调查,需要采取查封、冻结、封存等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报请中国证监会稽查执法部门依法办理。

  二是持证上岗。《委托调查规定》第五条规定,交易所应设立专门的部门从事受托案件调查,其工作人员经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取得中国证监会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从事案件调查工作。

  三是禁止转委托。《委托调查规定》第六条规定,交易所应当自行完成受委托的案件调查事项,不得将受委托事项再委托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张晓军表示,为保障交易所按照委托承担案件调查任务,防止在调查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委托调查规定》第八条明确规定,出现特定情形的,可以对交易所责令改正、撤销委托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在创业板设立专门的层次,允许符合一定条件但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科技创新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一年后到创业板上市,张晓军表示,为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证监会积极研究在创业板设立专门层次,支持符合一定条件但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科技创新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一年后到创业板上市。在研究专门层次时,需要统筹考虑、全盘谋划,把创业板专门层次改革与证券法修订、注册制改革、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等工作有机衔接起来。目前,证监会正在进一步研究和论证相关规则。

  对于有媒体报道,根据日前超日太阳能公布的重组方案,部分非11超日债的公司债权人认为存在不公平情况,张晓军表示,今年6月26日,上海市地方法院裁定受理关于超日太阳的破产重整申请,案件正式进入司法程序。超日太阳近日公布的重整计划,是其破产管理人与相关各方沟通意见后制定的草案,下一步还需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和法院裁定批准。各类债权人可以按照司法程序提出利益诉求。证监会对超日太阳相关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正在进行,相关程序完成后将及时公布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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