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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红利首先要确定权利

  • 发布时间:2014-10-14 00:30:42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中国证券报:如何使农民分享到城镇化的红利,真正得到其土地增值收益中应有的份额?

  周其仁:分享红利首先要确定权利,对土地确权是做所有事情的基础。在市场经济下,资源的分配首先要看谁有权利参与这个过程。就土地而言,第一,谁的地;第二,谁能转让以及转让时参与价格形成,所有这些都涉及到权利问题。一个公平的、允许各方竞价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分配过程。

  当然,确权之后法治要跟上,在土地这种重大要素的流转过程中,自由和公正需要法律来保障。如果政府征地、政府又卖地,再加上市场也在政府掌控之下,这种不合理包办机制实际上是害了相关官员。一定要把体制搞对头,否则都是输家。

  我们主张利用市场的力量来定价,但市场的基础是财产权,所以要先下大力气把相关各方的权利明确下来,然后用法律、习俗、道德等力量来保护。这个架构的形成,自然也是一种分配制度。当然,如果这个分配结果不让人满意,还可以进行二次分配。比如对于土地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税收,用得好的话就能弥补初次分配中很多不如意的地方。

  中国证券报:但眼下的问题好像并不在于此?

  周其仁:是的,我们的问题在于初级分配的权利体系还没建立起来,比如农民到底有没有权利转让他们的土地、在转让过程中如何收益,这些都还是问题。目前的征地制度,不管是不是公益用途都靠征用,补偿水平由政府定,这种模式何尝不是一种分配体制?将来,农地入市除了公益用途如国防等可以征用外,其他商业性项目都应遵循市场准则来,“愿打愿挨”、有买有卖,而这一切都离不开确权。

  不妨考虑把土地房屋作为地方的、特别是城市的事务,分权制定符合各自实际情况的政策,选用合适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尤其在转型中,更有必要加大地方和城市应对的自主权。这些年高度行政化集权的土地管制与房价调控,中央部门出力不少,讨好不多,有值得总结的教训。要明白,对城市化进程中的土地增值,不论“涨价归公”口号多响亮,实际上真正通行的还是“土地涨价可分成”。这一原则,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里已经确定,要有效吸收地方信息、经由地方程序来落实。所以全国性的法律和政策在给出基本准则之后,要充分依靠地方经验、地方法规和地方政策,才有望解决大量复杂的实际问题。

  中国证券报:注意到您刚才的一个表述是“如果有人不满意”,这里的“人”是指谁?

  周其仁:这包括相关的参与各方。从资源的确权到市场流转,是否公道不能由参与的某一方来说,必须让相关各方都有机会来反映意见。也正因此,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证有这么一个公开、平等的意见平台发声。

  中国证券报:不包括其他更广泛的人吗,比如城郊或开发地区之外的农民?

  周其仁:包括。问题是谁代表哪些远地农民啊?刚才说了,初次分配之后还有二次分配来调节利益。只要保证相关税费征收和使用好,实际上就能体现公众利益,包括其他远离城市的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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