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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上市公司可创新员工持股计划实践模式

  • 发布时间:2014-09-23 02:47:14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张恒

  上交所22日发布《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指引》旨在落实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从操作性角度规范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中所需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具体信息披露要求,引导上市公司积极推进此项工作。上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各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情况,主动创新员工持股计划的实践模式,实现企业利益和员工利益的共同增长。

  在员工持股计划的制订方面,《指引》规定了两方面内容:一是员工持股计划的制订需要通过董事会审议、职工大会征求意见、股东大会通过等环节,并明确了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或者股东的回避要求;二是规定了上市公司需及时披露职工大会征求意见情况、员工持股计划全文和摘要、律师意见、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意见等事项。按照《指引》,员工持股计划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涉及相关董事的,相关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员工持股计划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拟选任的资产管理机构涉及相关股东的,相关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财政部等的相关规定。《指引》还进一步细化了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资金来源的披露要求。

  在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方面,《指引》作了四方面规定:一是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方式的不同,及时披露其股票买入或者过户的具体安排和落实情况。上市公司采取二级市场购买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个月内,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上市公司采用回购、非公开发行、股东自愿赠与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方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二是员工持股计划发生变更、终止的,应当履行持有人会议、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并及时披露;三是员工持股计划期间届满的,应当按照要求披露员工持股计划到期持有的股票数量;四是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情况和主要变动情况。

  上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企业劳动者和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效率。上交所将继续做好政策咨询和服务,各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情况,主动创新员工持股计划的实践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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