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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企海外维权如何破局

  • 发布时间:2014-09-19 00:30:41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工信部赛迪智库世界工业研究所所长 吕萍

  随着中美制造业各领域的合作不断深化,中美投资贸易争端呈出不穷,中美产业竞争日趋激烈,中国企业在“走出去”开展投资并购或业务拓展时屡屡遭受不公正待遇,在维护合法权益方面始终难有重大突破。面对中美投资贸易争端呈现出的新特点,中国应如何积极应对?

  三一重工胜诉树立样本

  2014年7月,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作出判决,美国海外投资委员会(CFIUS)和美国政府禁止中国三一集团在美关联公司罗尔斯风电项目的决定违反了程序正义,侵犯了中方的合法权益。至此这起为期两年的三一重工维权案取得了意义重大的历史性胜利。

  2012年3月,三一集团关联公司罗尔斯从希腊电网公司手中收购了美国四个风电场,并取得了所有审批和许可。然而,由于风电场位于俄勒冈州一军事基地附近,CFIUS以“涉嫌威胁美国国家安全”为由,裁决叫停该风电项目。而奥巴马总统也签发总统令,支持CFIUS的裁决。三一重工认为美方的裁决并不合理,于是通过罗尔斯公司把CFIUS和奥巴马告上了法庭。2013年10月,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方分区法院驳回了起诉。随后,罗尔斯在对诉讼请求进行调整后,继续选择上诉。直至2014年7月15日,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作出了具有重大意义的判决,预示着中国制造企业在应对中美投资贸易争端中取得历史性突破。

  三一重工胜诉对中国制造企业“走出去”赴美投资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极大地鼓舞了企业勇于“走出去”的士气。此案的被告CFIUS及其维护的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一直令外国公司谈之色变,此案也是22年里首次由美国总统出面叫停外资收购的案例。尽管如此,三一重工最终胜诉了。这说明美国对国家宪法是毋庸置疑地尊重,中国企业只要具有诚信并且熟知美国法律规则,就不用过于担心维权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中国企业赴美投资的信心。二是一定程度上促使美国政府更加公正公平地对待外国投资者。CFIUS加上总统令享有不受司法审查管辖的特权,总是基于不透明的“国家安全”理由阻碍国外企业在美投资。三一胜诉案例中,联邦法院的裁定让CFIUS和奥巴马的法令废止,无疑是给美国政府敲一记警钟,督促其在对待外国投资者方面增加透明度并优化正常程序,中国企业赴美投资的困难将有所减少。

  中美投资贸易争端新特点

  “知识产权”和“国家安全”保护成为美对华限制的两大借口。随着中国产品技术含量的不断提升,美国政府越来越注重通过知识产权调查来直接限制中国高科技产品进口。2014年4月,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公布了2014年《特别301报告》,报告指责中国在国内外“盗窃商业机密的活动令人极其关注”,并再次将中国列在所谓“侵犯知识产权最严重的国家”之列。与此同时,近年来美国滥用“国家安全”措施,以投资审查为由对我国华为、中兴、三一重工等企业投资美国设置了明显障碍。

  贸易规则和技术壁垒成为中国企业对美投资贸易的两大障碍。长期以来,中国企业对国际贸易规则、美国相关政策法律和实践的关注和研究不够,导致在历次中美投资贸易争端中都处于被动应付的状态,缺乏主动性和针对性。中国对美出口产品的附加价值不高,相关产品的技术水平和行业标准与美国有一定的差距。随着美国对华的贸易壁垒从传统手段向非传统手段发展,美方采用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手段对我国长期的低端产品出口造成很大压力。

  中美投资贸易面临新机遇新挑战。预计中美投资贸易协定谈判将在2014年底完成协定文本的谈判,2015年进行负面清单的谈判。中美投资贸易协定将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中美投资贸易争端问题。不过,美国为保护本国相关产业,对中国“双反”调查涉及的领域有泛化的趋势,除了化工、轻纺、光伏、钢铁等传统行业,近两年开始涉足轮胎、集装箱等细分领域。中美政府间的对话机制在解决中美贸易投资纷争方面也困难重重,影响力有限。

  知己知彼 百战不殆

  加强对贸易规则和法律法规的跟踪研究。积极研究国际贸易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和各个国家的具体实践,掌握美国主要法律规定、立法趋势及法院的判例,对相关案件进行总结,更大限度地避免撞入各种隐形贸易壁垒。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商会密切联系企业的行业优势,挖掘美国相关产业政策和实践存在的漏洞,为中美投资贸易争端提供策略建议。

  加快推动中美投资贸易协定谈判。美国投资协定新范本确立了目前世界上最高水平的投资规则。在投资准入、权益保障、环境、劳工、业绩要求、透明度、争端解决等条款方面均有更高的要求。随着中美投资协定谈判步入实质性阶段,我国需要进一步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通过与美国在内的其他经济体缔结投资协定,确立更高层级的法律框架,切实提升中国投资者权益保障水平。

  合理利用法律手段保护企业权益。一直以来,美国外商投资委员会(CFIUS)依靠其特殊地位对中国企业的封杀都是缺乏透明的,一旦企业起诉CFIUS,禁令就会被总统令所取代。三一重工关联企业罗尔斯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并没有直接挑战奥巴马政府的决定,而是认为根据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政府决定缺乏法定程序。随着中美经贸活动的规模日渐增大,中美类似纠纷也会增多,而华为、中海油等企业也都在美投资合并兼并过程中也受到了阻碍。三一胜诉的判例增加了中国企业‘走出去’的信心和经验,中国企业在赴美投资过程中要敢于和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不断提升中国跨国企业国际竞争力。近年来,一大批中国企业纷纷“走出去”投资并购发达国家企业。但由于我国企业在很多领域尚不掌握核心关键技术,在当前的国际产业分工体系中仍然处于产业链、价值链的低端。中国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一方面需要加大对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的开发研制力度,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努力向国际标准或国际先进技术标准靠拢和转化,另一方面要加强对目标市场的制度环境、文化环境、法律规则和市场规则的了解,借鉴跨国企业经营管理成功经验,规避更高标准框架下的贸易规则,不断提升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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