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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月末存款偏离度不得超过3%

  • 发布时间:2014-09-13 04:00:32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记者 陈莹莹

  银监会、财政部、央行等12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商业银行应加强存款稳定性管理,约束月末存款“冲时点”,月末存款偏离度不得超过3%。另外,商业银行不得通过理财产品倒存、同业业务倒存等手段违规吸收和虚假增加存款。

  对此,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通知》将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经营行为,维护健康金融秩序,缓解月末、季末存款等的大幅波动,促进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同时,有利于降低银行的负债成本,从而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通知》还将推动商业银行树立科学发展观,不片面追求规模、速度等,走追求质量、效益的内涵式发展道路。

  月末存款偏离度不得超3%

  根据《通知》,商业银行不得设立时点性存款规模考评指标,不得设定单纯以存款市场份额或排名为要求的考评指标,分支机构不得层层加码提高考评标准及相关指标要求。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认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偏离度指标将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银行存款大幅波动,这有利于信贷投放合理性和可持续。

  《通知》要求月末存款偏离度不得超过3%。同时,为防止商业银行在季末通过冲高月日均存款、规避存款偏离率约束,附加限制季末月日均存款的可计入金额。

  对于月末存款偏离度超过3%的银行,自下月起连续暂停准入事项3个月以上;对于一年之内月末存款偏离度两次超过3%的银行,适当降低其年度监管评级。对于月末存款偏离度超过4%的银行,监管机构还将自下月起连续3个月暂停其部分业务和期限超过90天资产的增长;并要求其自下月起连续3个月以上提高稳定存款的比例,提高基数为本月稳定存款比例,提高幅度为月末存款偏离度超出4%的部分。

  不得通过理财产品倒存

  《通知》强调,要求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提高存款利率或高套利率档次,不得另外设置专门账户支付存款户高息;不得通过返还现金或有价证券、赠送实物等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不得接受任何个人或机构等资金中介组织的存款;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不得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贷款资金转为存款,不得向“空户”虚假放贷;不得将贷款资金作为保证金循环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并贴现,虚增存贷款;不得将理财产品发行和到期时间集中安排在每月下旬;不得将财务公司等同业存放资金临时调作一般性存款等。

  业内人士向中国证券报记者透露,为了应对各项考核,商业银行将理财产品发行和到期时间集中于每月下旬,于月末、季末等关键时点将理财资金转为存款,是银行业内惯用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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