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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算:机构不得为“打新”专门开户

  • 发布时间:2014-09-10 07:13: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朱宝琛  责任编辑:罗伯特

   同一特殊机构及产品只能申请开立一个一码通账户

  统一账户平台的推进工作衔枚疾进。为规范特殊机构及依法设立的产品证券账户业务,9月9日,中国结算发布《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根据业务指南,同一特殊机构及产品只能申请开立一个一码通账户。在产品账户使用方面,产品的管理人应加强自律,不得为专门申购新股、炒作风险警示股票(ST股票)的产品申请开立证券账户;产品证券账户名称应当恰当反映产品属性。

  业务指南明确,特殊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银行(含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其他银行类金融机构)及外国战略投资者等特殊市场参与主体。

  在开户资格方面,特殊机构及产品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结算有关开户主体资格要求。特殊机构及产品可以申请开立一码通账户、A股账户、股转系统账户、信用证券账户,以及中国结算根据业务需要设立的其他证券账户。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投资者申请开立股转系统账户、信用证券账户等账户的,还需要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相关要求。

  在开户数量方面,业务指南明确,同一特殊机构及产品只能申请开立一个一码通账户。同一特殊机构及产品可以申请开立多个证券账户。但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中国结算对开户数量另有规定的除外。

  与此同时,业务指南明确,为产品、资管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申请开立证券账户、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或特定客户资管专用证券账户时,相关当事人应当申报登记产品、资管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相关当事人应在申请表备注栏注明产品、资管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的到期日,无固定期限或长期的产品到期日自申请日起不超过3年。产品、资管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延期的,应提交延期公告或其他延期证明文件(需加盖产品管理人公章),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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