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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陈狄奇、姚锦聪、王仲鸣、陈述)

  • 发布时间:2014-08-29 17:31:00  来源:证监会网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2014〕56号

  当事人:陈狄奇,男,1981年7月出生,任德信丰益(北京)资本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德信丰益)合伙人。

  姚锦聪,男,1968年9月出生,任德信丰益合伙人。

  王仲鸣,男,1981年10月出生,任德信丰益投资经理。

  陈 述,男,1981年9月出生,任德信丰益投资助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ST甘化”内幕交易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陈狄奇、姚锦聪、王仲鸣、陈述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姚锦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陈狄奇、姚锦聪、王仲鸣、陈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关于内幕信息

  2010年10月5日,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力西)形成《关于收购某某目标上市公司及资产重组的总体框架方案》。德力西与江门市政府方面第一次接洽是在2010年10月13日,但双方未达成共识;德力西于2010年11月1日形成《关于要求参与甘化重组有关问题的报告》并报送给江门市政府,上述报告提及德力西拟参与江门甘蔗化工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甘化)的重组工作,将LED芯片制造业注入ST甘化等事宜;2010年11月17日,重组双方(即德力西和江门市政府、江门市国资委)第二次接洽,就德力西的《关于要求参与甘化重组有关问题的报告》进行讨论;第二次接洽后,德力西的《20101121广东江门项目考察情况汇报1122(汇总稿)2010-11-23》显示在该次接洽中江门市国资委方面总体认为德力西的方案与其重组想法有很多共同之处,并暗示倾向与德力西合作;第三次接洽是在2011年1月12日,经双方协商一致,1月13日下午收市后,江门市国资委通知ST甘化,提请深交所临时停牌5个交易日;1月14日,ST甘化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2月15日,ST甘化发布《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等公告,“ST甘化”于同日复牌。德力西为德信丰益的有限合伙人。德信丰益合伙人陈狄奇、姚锦聪,德信丰益投资经理王仲鸣、德信丰益投资助理陈述在内幕信息公开前知悉了内幕信息。

  二、相关当事人参与重组工作及交易“ST甘化”的情况

  (一)陈狄奇知悉内幕信息及交易“ST甘化”的情况

  陈狄奇为德信丰益合伙人,主要负责德信丰益的行政事务。陈狄奇2010年10月12日收到过内幕信息知情人姚锦聪出差记录的邮件,内容为姚锦聪于2010年10月13日至15日赴广东参与重组项目;德信丰益投资经理王仲鸣曾经参与《甘化重组投资分析》的草拟修订工作,是内幕信息知情人。陈狄奇承认听到王仲鸣和姚锦聪在办公室内讨论过与ST甘化土地有关的信息(职工安置、政府补贴、转商业用地等),而王仲鸣与姚锦聪谈论的问题正是2010年11月17日第二次重组谈判江门市国资委对德力西有兴趣后谈到的内容;王仲鸣在谈话笔录中表示其在2011年1月听到陈狄奇、陈述在讨论ST甘化重组应该快要成功了。因此,陈狄奇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应当在2010年11月17日第二次重组谈判之后,在2011年1月12日第三次重组谈判以前。陈狄奇2011年1月11日、12日和13日通过“陈狄奇”账户买入“ST甘化”117,500股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陈狄奇因内幕交易“ST甘化”盈利682,664.26元。

  (二)姚锦聪参与重组工作及交易“ST甘化”的情况

  姚锦聪参与了ST甘化重组的接洽谈判全过程,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其工作邮箱显示,姚锦聪在2010年10月8日即确定10月12日到江门出差谈重组一事。这说明其不晚于2010年10月8日知悉德力西重组ST甘化一事。姚锦聪是“姚锦聪”账户的控制人,账户资金属于其自有资金。姚锦聪于2011年1月10日、11日和12日合计买入“ST甘化”60,000股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姚锦聪因内幕交易“ST甘化”盈利52,745元。

  (三)王仲鸣参与重组工作及交易“ST甘化”的情况

  王仲鸣2010年10月8日参与了ST甘化重组事项,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王仲鸣通过“王仲鸣”账户,在2010年10月12日至2011年1月10日买入“ST甘化”28,200股并在2010年10月18日至2011年1月13日期间卖出28,200股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王仲鸣因内幕交易“ST甘化”盈利2,743.58元。

  (四)陈述参与重组工作及交易“ST甘化”的情况

  陈述因工作关系于2010年10月9日知悉了ST甘化重组这一内幕信息,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陈述2011年1月11日通过“陈述”账户买入“ST甘化”5,000股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陈述因内幕交易“ST甘化”盈利22,509.05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交易记录、通讯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姚锦聪在陈述申辩意见中提出:本人长期脱离谈判以至于误以为谈判不能够成功,故买入“ST甘化”,并无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蓄意等意见。

  我会认为,姚锦聪知悉内幕信息并且交易,因此,其“没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蓄意”等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没收陈狄奇违法所得682,664.26元,并处以682,664.26元罚款;

  二、没收姚锦聪违法所得52,745元,并处以52,745元罚款;

  三、对王仲鸣处以3万元罚款;

  四、对陈述处以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4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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