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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所有制改革需找准利益诉求“交集”

  • 发布时间:2014-08-29 01:30:30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万联证券研究所所长 傅子恒

  由政府决策所强力推动,混合所有制改革、国资民资融合正在成为新一轮国企改革的重头戏。对此,资本市场反响热烈,上半年以来,有关国企改革概念一直成为A股市场的热点之一,不时随一些地方出台相关政策而掀起波澜。

  但是,混合所有制改革涉及的相关“当事人”似乎仍在采取观望态度,各地的“积极行动”多表现在地方政府文件发布层面,市场主体国有企业以及混合所有制改革希望“引进”的民营资本似乎热情并不高涨。与此同时,民众顾虑也多有流露。各方的关注重点不尽相同:民营企业有决策权的诉求,担心入局后的地位被边缘化;国有企业担忧的是控制地位是否会被弱化,以及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广大民众关切的是改革能否在打破国企垄断方面取得实质突破。如果国企不合理的超额垄断利润依旧存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仅只是国有企业的股权简单让渡,民资进入就只是成为新的“垄断租金”的分食者,这绝不是市场所期待的结果。因此,如何寻找国企与民营资本的“交集”,消除各方顾虑,稳步有序地推进多方共赢的改革,是当前混合所有制改革推进过程中不得不面对的现实。

  笔者认为,着力推进完善与健全国企现代公司制度与内部治理机制,建立健全正常的市场制度机制,改进与提升政府服务治理水平,从这三个方面着手有效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是消除上述提及的各方顾虑、实现改革初衷与目标的关键。

  很容易理解现代企业制度与内部治理规范对于混合所有制改革推进的重要意义,笔者认为,它是国企与民资利益共同诉求的连接点。

  混合所有制经济在我国的出现和发展,主要源于国有资本尝试寻找自身实现方式的一种探索实践。在这一改革中,作为国企出资人的政府诉求,是希望引进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外部股权投资者,强化股东与董事会监督,解决或者至少是弱化国企经常出现的所有者缺位问题,籍此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升内部治理水平,解决国有企业易于出现的由信息不对称、不充分以及道德风险带来的“管理黑箱”问题。

  对于民营资本而言,其所关切的决策权问题其实也是现代公司制度与法人治理结构的最核心内容,健全的现代公司制度是其正常经营与管理决策权的保障,股东权益受到剥夺与侵害,恰恰就是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的体现。因此,良好的现代公司制度与内部治理,也一定同样是民资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造所着力追求的目标,它因此成为双方利益关切的交汇点。

  完善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与提升内部治理水平,则涉及到宏观层面的制度改革与构建。国有资产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所有并能为国家带来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狭义的国有资产是指国家行使公权力过程中以各种方式取得了产权,能够直接控制、支配、占有、收益与处分的资产。无论是从广义还是狭义,国有资产管理都是一个世界性的重要议题与难题,作为政府实现资源配置、经济调节、收入分配等一系列职能的重要制度与政策组成部分,它与一国经济体制与制度安排紧密相连。我国宪法规定经济制度以公有制主体,国有经济因此成为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有资产经营与管理占据了更加重要与突出的地位。因此,应当明确探索国有企业改革、国有资产实现方式,这对于完善我国的经济体制,推进经济社会进步与健康发展,尤其具有战略意义。

  在市场经济条件之下,由于政府与市场不同的功能定位,企业由政府控制与支配便脱离了纯粹的市场主体角色。由此,国有资产管理、国有企业改革在制度层面,首先需要正确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问题。

  从这一角度审视国企存在的意义,人们取得的一致认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然垄断、外部性、收入分配不公平等“市场失灵”的存在、国家安全等战略性需要,以及承担高风险新兴领域开发成本等原因,是国有经济存在并应当有所作为的基本理由。而企业的本质是一种契约安排,在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涉及两个层级的委托-代理问题,第一层级即是“国家代理人”受全体人民委托谋取各种形式的“国家租金”的最大化形成的委托代理问题;第二层级是企业经理人受所有者人委托进行具体国有资产经营与管理而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现代企业制度更多只是解决了第二层级的相对微观的委托-代理关系问题,第一层级更宏观层面的委托-代理关系及其实现方式问题显然有待认识的提升与制度的强化。

  笔者认为,必须在战略层面认识与区分不同的国有资产、国有企业的性质,针对不同性质的国资进行不同的经营管理模式、资产实现方式等方面的制度安排。按照功能划分,我国当前存在公益保障性质、自然垄断性质与纯粹盈利性质三类国有企业,总体来看,公益保障性质的国有企业需要进行国家垄断与切实政策兜底,自然垄断型国企大多涉及民众日常生活,重在进行合理的边际定价抑制垄断利润形成,而竞争性国有企业则需要多元开放实现充分竞争。

  当前存在的最为突出问题是,在竞争性行业中存在着大量由行政准入管制造成的垄断国企,制造与攫取超额垄断利润,影响市场效率与社会公平。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一系列的制度改革,推进市场竞争,促进资源要素有序合理流动,从根本上消除行政垄断型超额利润,由此才能消除人们对引进民资仅只单纯分食国企“垄断租金”的担忧。

  制度建设同时涉及到政府边界与权力规范、管制水平提升问题。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本源性”职能是担当市场秩序的“守夜人”,“有形之手”的收缩是让市场发挥资源配置中最基础职能的前提。“守夜人”职责预示着政府在收缩边界的同时,需要着力强化与优化自身职能范围内的各项职能,包括强化监管、优化分配机制、着力于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正常交易秩序等等。

  最后,从政策推进角度来看,混合所有制改革具体推进过程中还应当做到“帕累托改进”,使得国企、民营资本以及公众等不同利益主体多方共赢。国企让渡股权与民资进入基于双方自愿协商,如果将资本市场作为平台,也应当顾及市场稳定与一、二级市场不同投资人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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