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股本结构重大调整应经证监会批准
- 发布时间:2014-08-16 01:22:31 来源:中国证券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中国政府网消息,根据2014年1月28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日前决定对21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其中,对《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进行多处修改,包括未来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此外,原本规定为“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在任职前取得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修改后删除了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表述。原规定“证券公司使用多个客户的资产进行集合投资,或者使用客户资产专项投资于特定目标产品的,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修改为“证券公司使用多个客户的资产进行集合投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等。
此外,此次修改还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改为:“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该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蔡宗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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