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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兴资源遭上交所通报批评

  • 发布时间:2014-08-09 11:29:36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创兴资源曾于4月30日发布一则感情色彩强烈的“咆哮式”临时公告,滥用上市公司法定信息披露渠道,引起市场和投资者广泛关注。8月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在督促落实承诺事项,以及核实查证有关事实和当事人责任后,上交所于7月14日召开纪律处分委员会对该事项进行了审议并形成处分决定:对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对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长陈冠全,时任董事兼执行总裁顾简兵、黄福生,时任董事周清松,时任独立董事毕凤仙,时任总裁刘正,时任董事会秘书陈海燕予以通报批评。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交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上交所指出,创兴资源公告中“关于媒体的恶意报道”涉及公司及创始人陈榕生与有关媒体及个人的纠纷,相关内容不属于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公司未区分单纯的媒体纠纷与上市公司法定信息披露事项,滥用法定信息披露渠道,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的规定。

  上交所表示,创兴资源公告中指称公司受到媒体恶意报道敲诈,其“结果也直接影响了公司股价的滑坡、暴跌”,但未就相关主张提供事实基础;公告中“小人”、“专业敲诈高手”、“手段非常阴险、狡猾”等表述属非事实描述性语言,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5条和第2.11条的规定。

  对于创兴资源公告中披露的大股东无偿赠送上市公司资产、增持公司股票及推动公司重组等承诺事项,上交所认为,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的要求,未披露承诺的具体内容、承诺履行方式和时间及制约措施等内容,也未提供大股东作出上述相关承诺的书面证明文件。对于增持事项,未按照上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的要求披露具体增持计划。这些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7条的规定。(万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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