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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3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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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漏洞致食品安全频亮红灯 代表吁用重典

  中国网3月14日讯(记者 姚毅婧)地沟油、塑化剂、染色馒头、西瓜膨大剂、三聚氰胺、苏丹红、落日黄......一个个关于食品安全丑闻的新名词,一次次触动消费者的神经;双汇“瘦肉精”、蒙牛“涉癌门”......不仅涉事企业遭受重大打击,消费者对国内食品安全的信任度也降到了谷底。虽然现在人们谈“食”色变,但食品安全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口中,不可不谈。他们认为,目前食品监管部门责任不够明确,极易推诿责任,多位代表曾在发言中提出“像整治酒驾一样整治食品安全”,他们建议修改现行《食品安全法》若干细节,扭转“处罚就低不就高”的现状。

  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集中打击、整治非法添加和违法生产加工行为。食品药品安全方面的问题还很突出,亟须增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提高食品安全水平。政府工作报告中短短数语,便三次提及食品安全问题,足见这一问题已经引发了政府的高度重视。报告中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细化到了食品添加的问题,因为2011年是食品添加问题集中爆发的一年。

  监管部门需明确责任 源头把控是关键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海洋大学食品科技学院食品质量与安全系主任雷晓凌指出,现在国家不断加大打击力度,但问题食品仍然不断出现,究其原因就在于监管部门的责任不够明确。现在监管部门为数众多,但是各部门分工不明,在监管中容易出现两个部门交叉管理却最终谁都没管的情况,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不同部门间容易推诿责任。“监管部门需要明确责任。必须合并减少监管部门,明确不同部门责任,制定严格的管理条例和惩罚措施,出现违法现象绝不手软”,她建议。

  此外,雷晓凌代表表示,管好食品安全问题,关键是要明确各责任源头,增强源头责任意识。首先,要解决好生产原料不安全的问题,杜绝农民为增产增收滥用有害化学元素现象;其次,生产者在生产食品时的责任意识需要增强。“双汇产品含有瘦肉精,尽管猪肉不是他生产的,但厂方仍然应该负很大一部分责任,就像现在一些生产食品出口的企业,如果发现原料不合格,是不能使用这些原料的。”她举例说。

  全国人大代表、雅戈尔集团董事长李如成同样认为,由于食品安全从农田到餐桌,涉及多个部门、多个行业、多个环节,监管难度较大,食品安全现状不容乐观。“一些企业和个人为了一己私利,加工食品用一些劣质原料,超量使用添加剂,滥用非食品加工用化学物生产有问题的食品,这些人为了自己赚钱,但没有想到自己也可能成为一个受害者。”提起屡见不鲜的食品安全问题,李如成感到非常气愤,“人人都离不开食品安全,但有些人只为金钱利益,丧失了诚信和良知。”

  李如成也担心食品生产源头,他还对食品管理相关部门提出质疑称:“食品安全涉及的有关部门,职能权限界定不清,导致出现职能交叉,多头管理,极易出现盲区。”

  长期从事高档茶籽油生产销售的全国人大代表、金浩茶油董事长刘翔浩在接受中国网财经中心记者专访时指出,食品安全问题是目前群众最为关心的问题,也是涉及群众自身根本利益的问题。防范食品安全隐患,国家应该完善生产、检验检测等相关标准,同时提高准入门槛,并加强从采购到销售所有环节质量的监管力度。“以茶油为例,国家应该实行原产地管理,打造原产地标识产品。打造原产地标识,可以从源头上控制原材料质量,保证源头无污染和添加有害物质,并提高产品品质。确立原产地标识就像法国不同产区出产的葡萄酒一样,分层次和品质。原产地标识管理可以推广到其他的食品领域,以保证食品的源头安全”,他建议。

  零容忍:要像治酒驾一样治理食品安全

  “希望在治理食品安全方面可以仿效治理酒驾一样,在全国上下来一场声势浩大的治理活动。”雷晓凌代表表示,酒驾治理为什么成效显著,主要就是责任主体很明确,处罚力度大。目前食品安全监管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县级就有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5个部门承担监督管理责任,还有县长负责、市长负责等,责任太过分散、界限不易划清。“还不如就一到两个部门负责监管更有效。”

  对于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的责任人,雷晓凌表示,“我和湛江中院院长交流时他说,应该加大违法成本,让违法者不想违法。所以我想,对食品安全事件进行量刑或司法解释时,是否可以结合对社会的影响,对人民生命财产的影响来定罪?”

  李如成建议,“三查”:清查,摸清食品经营企业的底数,实施分级管理;检查,实施食品质量监管关口前移,严把食品入市关口;巡查,建立食品销售环节的追溯和食品质量安全承诺和制度,保证来路透明。加大对食品原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管,并从食品流通环节上,做到“三查”,要拿出交警严查酒驾的劲头查,以保证食品安全。

  高代价:扭转“处罚就低不就高”现状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目前我国对于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主要处罚手段为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行政处罚通常对涉案人员进行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对于造假者来说,行政处罚最常用的手段就是罚款。但是根据《食品安全法》,在查处违法生产经营食品案件的过程中,罚款只能根据查处的食品货值来定,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以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关于刑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及食品犯罪的主要适用三个罪名,分别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其中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最高处罚可判处无期徒刑;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最高处罚可以达到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尽管条文严厉,但在频繁的食品安全事故爆发之前,地方法院对食品违法犯罪的判决往往“就低不就高”。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出通知,地沟油犯罪主犯累犯可判死刑。可见,相关部门已经从执法上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的处罚力度。但是一些人大代表仍认为,现行《食品安全法》仍需修改,从一字一眼着手,降低消费者维权难度,同时加大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处罚力度。

  全国人大代表、新光控股集团董事长周晓光在接受中国网财经中心记者专访时表示,《食品安全法》应降低消费者维权的难度。她表示,《食品安全法》颁布于2009年2月28日的距今虽然仅仅三年,但在司法实践中人们普遍认为该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中的“明知”两字去掉,降低消费者的维权难度,只要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销售者就应当赔偿。

  周晓光还建议,应增设最低赔偿金额。“如果按价款金额的十倍计量不足2000元,则按2000元赔偿”。她认为,还应明确规定维权中支出的合理费用,如律师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均由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最后还应增写“对造成消费者身体残疾或死亡者,按照价款与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之和的十倍赔偿”。“因为此情形极为严重,如果仅按照价款赔偿对于违法商而言代价过于低廉,不足以惩处此类犯罪行为”,她表示。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市委副秘书长李逸平建议,修改完善《食品安全法》及国务院实施条例中有关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的内容,赋予综合协调机构统筹检验检测机构规划及其实施的职能。他表示,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培育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大力推进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建立省级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 来源:中国网
  • 编辑:闻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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