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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水资源管理

  • 发布时间:2016-05-13 08:31:30  来源:天津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一、严格控制深层地下水开采。

  1、关于新取水项目审批。现在所有的审批报件都报到审批局,由审批局下发审批件。区水务局主要是配合审批局做到从严审批。一是按照市水务局的要求,认真执行合规性审查和控沉备案等相关程序,不搞越权审批。二是认真落实新建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工作和组织专家评审工作,坚持做到不论证不审批、专家评审不通过不审批。三是对禁采区内申请新凿井项目,坚决做到不批。四是对限采区内可批可不批的尽量做到不批,坚持做好优化配置和合理开采。

  2、关于禁采区和限采区的划分(津政办发[2014]52号)。

  禁采区:外环线以内。

  限采区:外环线以外均为限采区。

  自2015年1月1日起,限采区范围内有引滦、引江水供水的地区划转为禁采区。

  二、关于地下水资源费的征收。

  1、严格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计量收费。目前的收费标准是5.8元/吨。排污费由收费所根据取水量收取1.2元/吨。

  2、加大巡查检查力度,有力查处私自取用地下水行为,并按照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由于行政执法权下放,该项工作需要各街镇大力配合与支持,统筹协调,增加巡查频率,更加有利于区水务局开展执法工作。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四十九条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三、扎实推进地下水压采及水源转换工作。

  1、按照天津市地下水压采及水源转换方案,制定了2016-2020年《西青区地下水压采及水源转换实施方案》。

  2、与区相关委局建立了地下水压采联席会议制度。

  3、在各街镇水利服务中心的积极配合下,将区属的所有地下水用户的用水情况进行摸底,根据调研情况进一步细化水源转换次序。

  4、对用水户进行相关政策的宣讲,让企业了解目前全市地下水管理的新形势、新政策,理解并积极配合区水务局开展地下水压采工作。

  5、积极与供水单位接洽,努力协调地下水企事业单位用户的自来水管网改造。

  四、加大计量用水管理力度,建立农业用水台账。

  1、对三个典型灌区的用水情况,每个月都有街镇相关负责人员记录数据并上报区水务局,计入农业用水统计台账,并按照季度上报原则完成上报工作。

  2、西青区现管理的使用地下水的企事业单位取水井共129眼安装了机械表和IC卡水表,实现双表计量,装表率达到100%,每月专人巡查,建立用水台账。

  3、农业深水井装表率95%;对设施农业项目取用地下水的,全部安装机械表进行计量,按月巡查,建立台账。

  五、控沉管理。

  1、从严控制地下水开采,鼓励开放利用地表水。加大沉降中心区域的地下水开采情况巡查,对于超采行为予以及时制止。

  2、严格地下水计划用水管理,执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鼓励各用水企业节约用水,从而达到限制开采的目的。

  3、实行地下水动态监测,通过人工测量和自动检测系统记录观测井水位,及时分析水位变化规律,以便制定有效补救方案。

  4、实行建设项目地面沉降防治措施备案制度。

  关于办理建设项目地面沉降防治措施备案的通告

  依据《天津市控制地面沉降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需要疏干抽排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疏干抽排地下水之前办理建设项目地面沉降防治措施备案。建设项目位于中心城区(外环线以内)的,到天津市控制地面沉降工作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位于中心城区以外的,到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水务局办理。未办理的,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天津市控制地面沉降工作办公室

  2015年10月20日

  自2016年1月1日起,根据该通告要求,西青区制定了西青区建设项目地面沉降防治措施备案的工作计划,将该项工作正式纳入西青区控沉管理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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