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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须完善地税体系

  • 发布时间:2016-05-10 06:36:26  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营改增全面推行,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不过地方税主体税种缺失问题有所凸显。应通过完善地方税制,建立科学合理、稳定增长的税收机制,为地方政府提供有保障、可持续的税收收入,以实现地方财力与支出责任相匹配,并破解“土地财政”困局

  本月起,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这将实现增值税对营业税的全覆盖。

  此前多年,营业税是我国许多地方税收的主要来源。营改增在全国推行后,现有其他税种难以弥补取消营业税后留下的地方税收缺口,地方税主体税种缺失问题有所凸显。如何完善地方税体系,需要有关方面尽快研究解决。笔者认为,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简化税制、稳定税负”的要求,应采取重构地方主体税种、税费联动改革等改革措施,构建以消费税、环境保护税、资源税、房地产税为主体的地方税体系,以充分发挥其筹集收入、调控经济、调节分配的职能作用。

  应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改革,使之成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这是在营改增全国推行、地方主体税种缺失的背景下,破解“土地财政”困局并促进地方财力重构的必要之举,对健全和完善地方税体系结构,合理引导地方政府行为意义重大。

  应通过完善地方税制,从制度层面完善各级政府间地方税收入分配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稳定增长的税收机制,为地方政府提供有保障、可持续的税收收入,以实现地方财力与支出责任相匹配。

  应健全科学规范的税收征管体系。通过调整规范国税、地税之间的关系,包括划清征管范围、界定部门职责、加强国、地税合作等,避免职责不清、职能交叉,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提升征管效率,减少税收流失,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

  此外,还应合理确定增值税在中央和地方上的分享比例,在一些税政管理权限方面给地方适当放权。所谓“税政管理权”,狭义上是指税收政策的管理权,广义上则包括税收立法权、税制调整管理权、税收征收权和收入归属权等权限。我国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难以因地制宜地调整地方税结构,不能及时满足地方财权和事权的需要。基于当前地方财政收支矛盾加大的现实,也基于“税收法定”的原则,建议从以下方面完善相关政策。

  第一类是涉及对收入公平、国家宏观调控以及对第三产业有联系的税种的立法权仍归中央,收入全部或部分归地方,如环保税、资源税、个人所得税。

  第二类是那些税源较为普遍、税基不易产生地区之间转移,以及涉及维护地方基础设施的税种的法律法规制定和颁布权、开征和停征权划归中央,实施细则的制定和颁布权、税法的解释权、税目的增减和税率的调整权、税收减免权等大部分权限划归地方,收入归地方,如车船税、燃油税、营业税、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

  对于开征房地产税,可从实际出发,先易后难,先简后繁,给予地方一定限度的税收立法权限。全国立法机关对房地产税立法可以采取灵活的办法,不搞一刀切。在一定的法律框架内,允许地方从实际出发,确定地方的征收范围和税率比例以及税收减免范围,调动地方的积极性。

  第三类是地方税的税权全部属于地方,主要税种有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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