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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联的问题私募已近40家 “空壳”野蛮滋生将被压制

  • 发布时间:2016-05-07 11:30:00  来源:中国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近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公布第五批失联(异常)私募机构名单,在第五期名单中,前“私募一哥”徐翔旗下上海泽熙投资赫然在列,名单中还包括此前被曝陷入“兑付危机”的深圳金赛银。

  至此,被公示失联(异常)的私募机构已增至38家,而与此同时,中国基金业协会连续发布四项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私募基金的界定标准将更加清晰,当前私募基金发行、运作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将被规范,此外,近几年来“野蛮生长”而大规模滋生的“空壳”私募将被撤销资格。

  失联私募机构已增至38家

  4月末,中国基金业协会公布第五批共17家失联(异常)私募机构名单,这17家失联(异常)私募机构分散于北京、上海、山东、深圳、黑龙江、辽宁等多地。在这份名单中,已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徐翔旗下上海泽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列。

  在这份名单中,还有因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收到新规实施后第一个收到罚单的上海喆麟股权投资,此前被曝陷入兑付危机的深圳金赛银基金同样宣告失联。

  第五批失联(异常)私募机构名单可谓五花八门,除了阳光私募、深陷兑付危机的股权投资基金外,四川欧阳福资产管理拍卖有限公司也进入了名单。

  去年11月23日,中国基金业协会网站发布首批12家失联(异常)私募机构公告,公告要求12家公司于公告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与协会联系,并回复相关情况说明,逾期则认定为“失联(异常)”私募机构。公告同时指出,根据协会核查有关情况的需要,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预留的电话、电子邮件及短信方式均无法与12家公司取得联系,相关公司亦未在限定时间内回复相关情况说明。

  去年12月14日、今年1月11日和3月8日,基金业协会又先后公布了三批共20家失联(异常)私募机构。

  根据基金业协会公布的前四批公示的失联私募机构的反馈情况,在此前公布的30家私募机构中,已有21家私募机构被认定为失联(异常)私募机构。

  至上月末,中国基金业协会再度公示第五批17家失联(异常)私募机构,失联私募机构增至38家。

  失联(异常)私募机构多为“空壳”私募

  查询发现,包括已被中国基金业协会确认失联(异常)的38家私募机构在内,所有被公示过的私募基金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

  一些失联(异常)的私募机构的官方网站或根本无法打开,或根本就无法找到官方网站。有一些失联(异常)的私募机构申报的固定电话和手机号码则为空号或根本无法接通,此外,通过失联(异常)私募机构留下的电子邮箱也无法与其联系。

  除了部分“隐形”私募机构外,其他被公示的私募机构也问题多多,其中包括明星私募。

  在基金业协会第五批失联(异常)私募机构名单中,包括已被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泽熙投资。据媒体报道,徐翔案仍处于青岛市公安局的侦查阶段,尚未进入到检察院提起公诉阶段。有消息传徐翔案即将开庭审理,主审方是青岛市法院,而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则对媒体表示,徐翔案是否在该院审理“还没有接到任何通知”。

  在第五批失联(异常)私募机构名单中,还有正深陷兑付危机中的深圳金赛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金赛银基金在业界名声在外,金赛银基金董事长王维奇在金融圈有 “岳不群”之称,不过金赛银基金在去年10月份深陷60亿元兑付危机中,随后相继爆发了金赛银基金主要负责人跑路、客户的几十亿资金无处追讨的事件。

  除此之外,被公示的近40家失联(异常)私募机构中“空壳”现象非常普遍。梳理上述5批失联(异常)私募机构时发现,目前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众多、鱼龙混杂、良莠不齐,一些机构合规运作和信息报告意识淡薄,一些机构甚至从事公开募集、内幕交易、以私募基金为名的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

  在协会备案的基金中,有不少私募备案仅为“凑热闹”,成立多年也未发行任何产品,因此使得这些备案机构成为空壳公司。

  据基金业协会披露,截至2016年1月底,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58万家,已登记但未展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超过1.7万家,占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总量的69%。

  此前基金业协会密集公布的三批失联私募名单,其中逾10家是没有发行产品的空壳公司。第五批名单中,除山东肯雅隆和北京全唐之外,其余8家私募机构目前未开展任何私募业务,有“空壳之嫌”。

  “空壳”私募将被撤销资格

  去年以来,中国基金业协会先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今年4月15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环节多项行为规范。

  中国基金业协会要求,以下三种私募基金情形面临被注销的可能:

  一、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

  二、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登记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5月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已登记不满12个月且尚未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8月1日前仍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

  除此之外,《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还将对私募基金募集环节多项行为规范。《办法》对私募基金的募集主体、募集程序、账户监督、信息披露、合格投资者确认、风险揭示、冷静期、回访确认、募集机构和人员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规范。

  今年7月15日起,私募基金在私募产品发行期间,宣传“预期收益”,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风险判断的措辞都将禁止使用。同时,募集机构不得通过电视、海报、公开资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推介私募基金。违规者将被纳入黑名单,情节严重的,更将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

  《办法》还确立了私募募集行为标准、规划了行业募集行为路径、厘清了私募基金与各种非法集资的界限,为私募基金行业正名。首先,私募基金的两类募集机构主体是,已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以及在证监会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的基金销售机构受托募集私募基金。

  其次,《办法》还规定,募集机构承担合格投资者的甄别和认定责任。最后,《办法》引入了资金账户监督机构,明确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订监督协议,对募集专用账户进行监督,保证资金不被募集机构挪用,并确保资金原路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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