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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市场操纵 建立防范重大违法违规机制

  • 发布时间:2016-05-04 07:45:22  来源:新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交易所可单独制定一套防范市场操纵的持股比例红线以及信披制度。

  4月29日,证监会发言人表示,对七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一宗涉及对妖股之王特力A的操纵案。笔者认为,打击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应除恶务尽,同时要建立防范重大违法违规机制。

  经查明,通过操纵“特力A”股票价格,中鑫富盈获利1.47亿元、吴峻乐获利1.74亿元,证监会决定没收中鑫富盈全部违法所得、并处其违法所得三倍罚款,没收吴峻乐全部违法所得、并处其违法所得两倍罚款。

  证监会此举值得称道。当然,萦绕在市场人士脑海中挥之不去的一个疑问,那就是特力A在此之后的走势更加强悍,从2015年9月8日最低点18.51元一路爆炒至2015年12月10日的108元,期间涨幅比7、8月份的涨幅更大,涨停板次数更多,这其中是否存在更加离谱的市场操纵?

  某只股票庄家被查处,但若仅隔一个月时间该只股票的其它操纵者就可逃脱法律的严惩,这对市场的警示效应和威慑力显然要大打折扣;因此,监管部门需对市场所有重大操纵行为进行严查,再进一步,监管部门需对市场所有重大违法违规嫌疑进行深查,否则一些漏网的违法违规者就会躲在角落窃笑偷乐。

  打击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不仅要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要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就是要严厉追究违法违规者的民事赔偿责任,这对股民来说意义更为重大。《证券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和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最高法院还没有出台对审理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案件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但目前最高法已经出台《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其中对虚假陈述的“损失认定”有所规定,法官完全可以借鉴其中规定,来认定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对投资者产生的损失额度。

  假若对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民事赔偿责任难以追究,股民上当受骗后难以获得应有赔偿,那么防范于未然、防止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发生或扩大,可能比惩治违法违规更为重要。比如为防范市场操纵,可以考虑:首先,交易所可单独制定一套防范市场操纵的持股比例红线以及信披制度。目前股东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5%比例才触及收购红线以及信披机制,但鉴于有些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较多,即使股东持有流通股较大比例、占总股本比例也较小,触发不了有关法规红线和信息披露机制,而市场操纵却发生在流通股市场;为此交易所可规定,投资者只要持有流通股的5%就需进行信披,且每增减1%也要信披,由此受到市场严密监督。事实上,本案35个交易日内,中鑫富盈、吴峻乐持有“特力A”占其流通股超过10%的有13个交易日,从7月15日至8月25日,持股占流通股一直在5%以上,8月10日持股15.33%;若按笔者建议,相关主体持股信息以及增减信息就需披露,操纵线索很容易被及时发现。

  其次,交易所要严密监控大额投资者之间可能存在的联手交易或对倒交易等情况,从中发觉操纵嫌疑。本案中,证监会认定中鑫富盈与吴峻乐合谋操纵,其证据主要是两者交易重合情况以及相关人员的笔录,因此,交易重合甚至对倒、显然是认定联手操纵的重要证据,今后交易所理应加强这方面的线索梳理,有关嫌疑线索应按规定尽快上报证监会,由证监会稽查部门尽快展开查处,防止市场操纵危害进一步扩大。

  (作者熊锦秋系资本市场研究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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