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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张二手房交易增值税发票昨开出

  • 发布时间:2016-05-04 06:31:51  来源:南京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通讯员 王平 王赟超 记者 李子俊) 昨天,我市首张二手房交易增值税发票在华侨路房产交易中心开出。截至下午5点,南京市区完成二手房交易量421笔,其中29笔交易缴纳了增值税,税款1396485.13元,“营改增”后少缴税款69824.25元。

  按照新政,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昨天上午8点30分,华侨路房产交易中心税务窗口,市民赵某拿到了出售二手住宅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这也是我市开出的首张二手房交易增值税发票。记者看到,发票上“税率”和“税款”栏未填写,“备注”里写着“免征增值税”,是因为赵某购买这栋房子已满2年。

  当天,首笔全额缴纳增值税的二手房交易也产生,是一名市民销售其未满两年的住宅。记者看到,发票上显示成交价格77万元,税率为5%,缴纳增值税3.666667万元。税务工作人员算了一笔账,如果该房屋按原先缴纳营业税的话,需缴纳77万元×5%=3.85万元;改征增值税后,在计算时则要把成交价格中的含税部分剔除,也就是77万元×5%/(1+5%)=3.666667万元,少缴近2000元。

  除卖家税负减轻外,买家也能分享营改增带来的红利,因为在计算契税时,也要把增值税从成交价格中剔除。“比如某市民现在花200万元购买一套100平方米的商品住宅,并取得了开发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若该房为家庭唯一住房,按照1.5%缴契税,之前需要缴纳200万元×1.5%=3万元的契税;现在只需要缴纳200万元×1.5%/(1+5%)=2.8571万元,少负担了1429元。”税务工作人员表示。

  不少市民关心,“营改增”后,房屋交易的时间节点如何确定。昨天,市地税部门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个人转让住房,在2016年4月30日前已签订转让合同,2016年5月1日后办理产权事项的,应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市地税部门提醒,二手房交易还有一些项目是可以免征增值税的,如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如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等。

  两天开出124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报讯(通讯员 林国穗 记者 李子俊)自5月1日我市全面推开“营改增”后,目前建筑、房地产、金融和生活服务4个行业增值税开票业务已全面展开,仅5月1日、2日两天,我市就为239户营改增纳税人开具了124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合计1146.95万元。

  5月1日凌晨0:02,南京全面推开营改增后的首张生活服务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金陵饭店开出。之后不到半小时,全市首张金融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出。

  当天上午8:35,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开出主城区第一张建筑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公司会计蒋微微说:“全面实施营改增,对我们建筑行业是一个极大的利好。简易计税、差额扣除这些优惠政策都可以享受,还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客户可以进行进项抵扣。建筑业纳入抵扣链条,还可以提升企业内部管理,规范建筑行业经营方式,有利于整个建筑业市场的有序运行。”

  8:57,五矿地产南京有限公司也开具了主城区首张房地产业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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