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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涉农贷款效益最大化

  • 发布时间:2016-05-04 02:29:36  来源:西藏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十二五”期间,我区涉农贷款投放持续增长 ,“贷”动农牧业转型发展。其中,农村商业银行的快速发展,已经成为我区服务“三农”,提升农牧民生产生活水平、改善农牧区基础金融服务的重要力量。

  为提升金融加速脱贫能效,我区银行业持续加大“三农”金融服务力度,不断开拓创新扶贫开发基础设施、产业生产和发展、移民搬迁安置等金融服务模式,真正将资金落实到贫困人口、具体开发项目上。此外,先后推出“农房贷”、“农地贷”、“林贷宝”等金融产品,为规模经营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量身定制信贷产品,完善了金融服务和产品,有效支持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

  西藏与全国一道正奋进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道路,如何高效发挥涉农贷款对农牧区脱贫作用?如何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地域特点、资源优势,制定出台适合我区区情的“三农”金融产品?如何对不同类型的地市乡镇实行差异化定位,因地制宜确定支持“三农”的具体工作措施?如何发挥好国家涉农贷款相关政策,为全区农牧业发展、农牧民增收注入强大活力?

  笔者认为,首先要进一步明确涉农贷款的范畴,改进涉农贷款的统计口径和方式。这是涉农贷款奖励扶持政策能有效发挥激励作用的关键,对此笔者建议,一是建立以贷款实际用途作为主要判断标准的统计制度,将非涉农贷款排除在统计之外;二是由央行和银监会在原制度的基础上进行更加详细的分类,在每一项大的分类下设置明细科目,比如增加三四级会计科目,使会计科目与统计科目相互对应,提高数据的统计质量和效率。

  其次应当把政策执行作为政策的内生变量,在制定政策时将基层的执行情况以及监管的可能性考虑在内。对于涉农贷款而言,《制度》出台的初衷更多考虑了支农目标,对涉农金融机构的具体执行考虑不够。比如部分农村金融机构本身涉农贷款基数较大,常年保持“两个不低于”存在困难,这种情况下就应按照涉农贷款比重并综合其他因素,分类别考核,减少基层在涉农贷款政策考核的重压之下“知假造假”。

  最后要探索建立长效的内部监督机制,对于已经改制的金融机构,可以充分发挥监事会的作用;对于部分地方监管机构存在不作为的懒政现象,应进一步提高监管工作的强度,比如在现场监管的频率上,在对银行机构的督促上,在对报表项目和分类的审查上,监管机构都可以做更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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