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1季度“互联网+”文化信息服务营收增长27.8%
- 发布时间:2016-04-29 11:35: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9日讯 据国家统计局网站消息,据对全国规模以上文化及相关产业 4.7 万家企业调查, 2016年1季度,上述企业实现营业收入 16719 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 8.6%( 名义增长未扣除价格因素 ) ,增速比去年全年提高 1.7 个百分点,继续保持较快增长势头。
文化及相关产业 10 个行业的营业收入均实现增长,文化服务业快速增长。增速超过 20% 的共有 4 个行业,均属于文化服务业。这 4 个行业分别是:以“互联网 + ”为主要形式的文化信息传输服务增速最快、增长 27.8% ,文化艺术服务和文化休闲娱乐服务均增长 25.0% ,广播电影电视服务增长 24.2% 。
在规模以上文化及相关产业企业实现的营业收入中,东部地区为 12528 亿元,占全部营业收入的 74.9% ,而中部、西部和东北地区仅占 16.9% 、 6.8% 和 1.4% 。从营业收入看,东部地区占据绝对优势,但从增速看,中部地区增长 12.7% 、西部地区增长 10.6% ,均高于东部地区 7.9% 的增速,而东北地区则下降 5.0% 。
表: 2016 年 1 季度全国规模以上文化及相关产业企业营业收入情况
绝对额
(亿元)
比上年同期增长
( % )
总计
16719
8.6
新闻出版发行服务
579
13.9
广播电影电视服务
325
24.2
文化艺术服务
54
25.0
文化信息传输服务
1131
27.8
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
2041
12.2
文化休闲娱乐服务
223
25.0
工艺美术品的生产
3272
4.4
文化产品生产的辅助生产
1828
7.6
文化用品的生产
6422
6.3
文化专用设备的生产
844
3.1
东部地区
12528
7.9
中部地区
2825
12.7
西部地区
1130
10.6
东北地区
237
-5.0
注: 1. 表中速度均为未扣除价格因素的名义增速。
2. 表中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存在总计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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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1、指标解释
文化及相关产业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的集合。《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 (2012)》规定文化及相关产业包括文化产品的生产、文化产品生产的辅助生产、文化用品的生产和专用设备的生产等。
营业收入指企业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所确认的收入总额。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2、统计范围
规模以上文化及相关产业的统计范围为在《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 2012)》所规定行业范围内,年主营业务收入在 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在 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企业或主营业务收入在 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企业;从业人数在 50人及以上或年营业收入在 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企业,其中文化和娱乐服务业年营业收入在 500万元及以上。
3、调查方法
每季度进行规模以上文化产业法人单位认定,根据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全面调查取得的数据进行汇总。
4、行业分类标准
执行《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 2012)》,具体请参见 http://www.stats.gov.cn/tjsj/tjbz/index_1.html。
5、东、中、西部和东北地区
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 10个省(市);中部地区包括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 6个省;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12个省(市、自治区);东北地区包括辽宁、吉林、黑龙江 3个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