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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 开展婚姻登记信息共享

  • 发布时间:2016-04-28 14:39: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韩秉志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8日讯(记者韩秉志)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印发《关于加强民政部门与税务部门合作开展婚姻登记信息共享工作的通知》,要求推进简政放权,减轻群众办事负担,方便纳税人办理房地产交易涉税事项。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副司长刘涛介绍说,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纳税人购买或者出售住房时,如果满足一定的条件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税收在纳税人提出的购房税收优惠申请的时候需要了解当事人的婚姻信息。税务部门通过开展跟民政部门婚姻登记信息的共享工作,对特定纳税人婚姻登记信息进行查询。

  刘涛表示,婚姻登记信息与税务部门的共享,是民政部门落实国务院要求,让信息跑腿的具体举措。变“群众奔波”为“信息跑腿”,变“群众来回跑”为“部门协同办”,核心是落实简政放权,方便群众办事创业的要求,为群众提供更加人性化的服务,让群众满意。

  据介绍, 婚姻登记信息共享的基本流程是由税务部门根据办理纳税业务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向民政部门发出查询请求,民政部门查询后向税务部门反馈查询结果。这个过程是在网上进行的。比如说要设置专网或者利用政府信息共享平台来传递查询请求和查询结果。考虑到各地信息化建设进度不同,具体方式和信息交换频率、反馈时间,两个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再协商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副司长练奇峰在回答中国经济网记者提问时表示,该文件对于老百姓办税的主要影响是少报资料、少耗时。

  “比如在购房时,正常契税税率是百分之三到百分之五,但是对于家庭唯一住房,税收政策是有优惠的。如何证明买的房子为家庭唯一?和民政部门共享婚姻登记信息后,税务部门可以直接查询到纳税人婚姻信息,纳税人就不需要提供相关证明了。”练奇峰说。

  据了解,民政部门和国税部门信息共享,兼顾了方便群众办事和维护国家税收安全的平衡。为了减轻群众办事负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税务机关在受理契税、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税的过程当中,不再要求纳税人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而是结合户口本、结婚证等相关的材料来判断当事人的婚姻状况,无法做出判断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承诺书,就相关申报的婚姻状况真实性做出承诺,这样可以有效减轻群众负担。

  另外,为了保障国家税收安全,维护国家税收的严肃性,即便当事人提供了承诺,税务部门仍然需要保有对承诺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的手段,信息共享就有利于发现提供虚假信息、逃税漏税这些违法犯罪行为。

  为了确保共享婚姻登记信息的安全,《通知》强调,从民政部门获取的当事人婚姻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仅限于办理房地产交易涉税事项,不得用于其它用途。地方税务部门要加强安全保密管理,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核查,并且要上报省级地方税务局备案,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严格限制婚姻登记信息的查询并实行痕迹化管理。如果发生信息泄露,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练奇峰表示,《通知》明确,纳税人婚姻登记信息只能用于房地产交易税收管理,在房地产交易中,涉及家庭住房税收优惠的政策主要有两方面,一个是卖方个人所得税,一个是买方契税。对于卖方,个人所得税规定,家庭唯一住房持有五年以上可以免税。关于买方契税,优惠政策的核心也是结合家庭住房套数。税务部门在接收到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信息之后,要结合其他相关信息,一起来判断纳税人家庭住房套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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