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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征信依法合规方能顾及消费者利益

  • 发布时间:2016-04-25 06:58: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吴学安  责任编辑:罗伯特

  在4月20日举办的首届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论坛上,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说,要依托城市信用建设,培育和规范信用服务市场。我国应发挥政府组织的引导、推动和示范作用,在培育和监管信用服务市场等方面率先突破,推动政务信用信息公开,并与社会信用信息实现共享,促进信用大数据开发利用。积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利用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通过采取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和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提高市场主体信用风险意识,推动形成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的习惯和机制。

  2014年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明确现代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建立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据预测,中国个人征信市场空间为1030亿元,整个征信市场潜在发展规模达万亿元,但目前仍存在市场不发达、服务体系不成熟等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消息显示,今年我国将扩展10个失信联合惩戒领域,实现守信联合激励的新突破。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征信市场开放问题,会议称,今年要更好发挥社会征信机构作用,大力发展征信市场,鼓励包括民间资本在内的各类资本进入征信业,强化信用信息服务与产品的应用。

  必须确保信用报告本身的信用度

  此前,包括芝麻信用、腾讯征信在内,国内首批8家个人征信第三方机构获得开业牌照。与此同时,多家企业正摩拳擦掌,争领第二批“准生证”。

  据悉,互联网大数据催生了一批社会征信机构。与此同时,互联网征信数据的准确性和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受到质疑,在个人隐私保护方面,当前信息滥用现象较为严重,实际操作中不经授权采集信息、强制授权采用信息、一次授权终身使用信息等屡见不鲜,而关于数据保护的立法较为滞后。

  自从去年初央行印发通知,启动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以来,这片蓝海产业热浪蒸腾。我国的个人征信业,属于起步阶段。对第三方征信机构而言,个人征信市场是一片蓝海,潜在市场规模达上千亿元,引得众多企业竞相杀入。

  此前,酝酿十年之久的首部征信业法规——《征信业管理条例》正式实施,这标志着中国征信业正式步入有法可依的轨道。该条例的一大亮点即是在制定过程始终注重加强对个人信用信息主体权益的保护。条例明确规定,“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征信管理参照国际惯例,银行对用户信用有了一个较为明确的时间界限,个人不良信息将保存5年。用户对“负面信息”的保留期做到了心里有数。不过,既然“负面信息”保留期如此重要,那就有必要防止出现负面效应。也就是说,信用报告既然要大面积推广使用,就必须要有一个前提,这就是必须确保信用报告本身的信用度。

  信用报告不能征信机构一方说了算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一种信用经济。近年来,不乏呼吁建立一种征信管理制度,以此来提升公民诚信水平的声音。或许过去没有征信制度时,人们一直迫切地希望能借鉴国外经验尽快予以建立。然而,当真的征信制度出台后,人们却又有一种担忧,这种征信记录会不会由单方面所把持,也就是说,信用报告不能由征信机构一家说了算。

  譬如,近来有报道说,个人的电话缴费记录将与银行诚信系统挂钩。还有消息称,个人征信系统将把醉驾者也纳入银行个人不良记录。假如果真如此,征信管理的记录就有被利益集团滥用之虞。

  当银行和客户之间发生矛盾时,有时是客户的责任,但有时也是银行的责任。如果仅仅听银行一家之言的话,势必会危及客户的利益。现在姑且不论征信管理设定的7年期限长短与否,但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在执行之初,可能难以得到大多客户的认同。一些责任看似应由客户承担,但这其中银行也有未尽之责,如未履行告知提醒的责任,如果为此给客户的信用涂上污点,显然是有失偏颇的。

  说真的,无论是信用泛滥,还是信用失信,始作俑者都是银行自身。当初,银行急功近利滥发信用卡,加上银行和客户都缺乏一个明确的“信用”概念,结果造成银行失信于用户、用户失信于银行的恶性循环“怪圈”。或许银行依靠其强势地位,使自身的信用污点渐渐无从查询,但是客户的信用污点却被牢牢地记录在案了。

  要有处理征信双方纠纷的合理程序

  基于此,金融秩序和制度需要完善的地方还有很多。如何“经营”好信用观念和消费,银行亟须担责。因此,在这个征信管理系统中,“银行信用”也应该被平等地计入。如果说,在这一点上还有需要“暂缓”必要的话,那么在双方存在利益纠葛的情境下,理应确保征信记录不为某个强势行业所利用,务必保证客户的利益不被信用报告所误伤。

  虽说,做好个人征信业务是情势所趋,推出网络金融信息征信平台也是大势所趋,但要让银行和客户真正能够成为新的金融秩序实践者,就必须对以前不规范的作法有一个必要的补救方式。一个顺理成章的建议是,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应该明确,如果给客户记上信用污点的话,那么银行应该事先通知客户,听取其必要的解释,以保障客户的知情权。假如双方不能取得互信,那么则应该寻求第三方介入。或许,惟有如此,银行和征信管理才能对用户有一个信用。而银行和客户两者的信用互动,势必带来双赢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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