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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银监局加强个人房贷稽查

  • 发布时间:2016-04-24 07:06:00  来源:解放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讯(记者 杨群)记者昨天从上海银监局了解到,近日该局对辖内部分商业银行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进行了稽核调查。针对发现的问题,采取监管措施,暂停辖内各商业银行与6家房地产中介的业务合作1个月,对7家违反要求的商业银行营业机构,暂停个人住房贷款业务2个月。

  针对稽查中发现的问题,上海银监局立即采取监管措施。

  一是根据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相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并结合上海市住建委、市工商局前期房地产经纪企业执法大检查的行政处罚结果,决定自2016年4月25日起暂停辖内各商业银行与上海太平洋房屋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仁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上海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上海佳歆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汉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上海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6家房地产中介的业务合作1个月(含为上述中介机构撮合的房屋交易提供按揭贷款服务,不包括4月24日24点前已网签的房屋交易)。待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核实相关情况后再恢复辖内商业银行与其的业务合作。二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于违反个贷业务受托支付要求的工商银行上海市静安支行、中国银行上海市临沂路支行、建设银行上海市张江支行、交通银行上海市黄浦支行、兴业银行上海普陀支行、浦发银行上海杨浦支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本级(不含辖内其他支行)7家商业银行营业机构,决定自2016年4月25日起暂停个人住房贷款业务2个月,并责成对相关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待完成整改后,视情况再行恢复其相关业务。

  上海银监局强调,下阶段各商业银行要严格执行《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修订完善本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细则,对贷款资金应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的要求须在制度中予以明确。一旦发现借款人通过P2P、房产中介机构等渠道违规获取首付款资金的,应拒绝其贷款申请并列入黑名单。进一步规范与房地产中介公司的业务合作,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资质审核,实施业务合作名单制管理,不得为房地产中介垫资提供隐形担保(包括不得以出具“同意贷款承诺书”等方式给房地产中介公司的融资业务提供担保,不得将信贷资金直接划转给房地产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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