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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 发布时间:2016-04-21 08:29:27  来源:福建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推动价格改革向纵深发展,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市场决定、放管结合、改革创新、统筹兼顾、配套协调、稳慎推进,深化重点领域价格改革,健全政府定价制度,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更好服务宏观调控,提高价格公共服务水平,为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营造良好的价格环境。

  (二)目标任务。到2017年,全面放开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到2020年,市场决定价格机制基本完善,科学、规范、透明的价格监管制度和反垄断执法体系基本建立,价格调控机制基本健全。

  二、深化重点领域价格改革

  (三)加快推进能源价格市场化。根据“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总体思路,推进电力、天然气等能源价格改革,促进市场多元化竞争,稳妥处理和逐步减少交叉补贴,还原能源商品属性。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合理制定管网输配价格。根据国家部署,开展输配电价改革,单独核定电网输配电价,有序放开上网电价和公益性以外的销售电价,基本形成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独立输配电价体系。在放开竞争性环节电价之前,加快推进全省城乡各类用电同价,逐步减少交叉补贴;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合理确定基准电煤价格、基准上网电价及其基准波动幅度。2016年,通过管道供气的城市全面实行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根据国家天然气西气东输入闽情况,合理制定省内短途天然气管道运输和城市燃气配气价格。力争2017年底放开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根据国家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进程,配合做好放开成品油价格相关工作。

  (四)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要求,坚持调放结合,逐步建立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多方参与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分类管理,对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定价。2016年起,逐步放开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其中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谈判,合理确定医保基金支付标准。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2017年底前,初步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同步强化价格、医保、医疗等政策的统筹衔接,推进价格、医疗、医保、招标信息联网与数据共享。建立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评估制度,2016年至2018年,每年开展一次全省监测评估,及时完善相关政策,到2020年基本理顺各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梯次价格体系。

  (五)推进教育收费改革。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生免收学杂费。2016年起,公办幼儿园、高中(含中职)、高等学校学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进一步完善收费管理政策,实行与重点学科、教学资源、教学质量、教学成本和社会承受能力等相适应的公办高等学校收费政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情况,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自主定价,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暂时仍实行政府定价管理,逐步向市场化推进。

  (六)健全交通运输价格机制。根据国家铁路运价改革进程,落实我省铁路运价工作。按照有利于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有利于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有利于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与公共道路资源利用的原则,完善停车服务收费政策。进一步规范客运汽车场站收费管理。根据市场竞争和行业体制改革进展情况,完善出租汽车运价形成机制。合理制定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价格,适时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服务价格,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七)加强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价格管理。清晰界定政府、企业和用户的权利义务,区分基本和非基本需求,建立健全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财政投入和价格调整相协调机制,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满足多元化需求。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依法对“三无”老人免费,对其他特殊困难老人提供养老服务,其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其他养老服务价格由经营者自主定价。完善景区门票价格管理,积极开展景区门票价格专项整治工作。对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继续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推动各级各类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建立和完善大中型公共体育场馆对外免费和低收费开放的补助政策,并加大扶持力度。规范城市公共基础设施服务价格行为,促进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发展。

  (八)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方式改革。加快推进《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修改立法进程,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制度,同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收费单位情况和收支状况年度报告制度,强化收费公示监督。严格执行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定期编制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行政事业性涉企收费清单》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清单》,切实做到清单之外无收费、收费优惠政策坚决执行。鼓励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对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本级及以下收入部分先行探索免征或部分免征收费改革。

  (九)创新政府与社会合作项目的价格管理模式。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资源、优质优价、公平负担及社会可承受的原则,加快理顺公共服务价格,促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依据项目运行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健全公共服务价格调整机制。已具备竞争条件的,尽快放开价格管理;仍需要实行价格管理的,提高价格调整灵活性,调动社会投资积极性。

  (十)加强闽台价格管理交流。积极借鉴台湾地区价格管理经验,推动闽台交流合作进一步发展。对闽台合作涉及的医疗、教育、养老,以及金融、环保、交通、能源、农业、公共基础设施等领域,区别不同性质,给予价格方面的政策支持。

  三、实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价格政策

  (十一)推行节约用水价格政策。2016年,所有市县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并合理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结合各地建设规划,实行污水处理资源化利用鼓励性价格政策,合理确定再生水价格,促进再生水利用。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2017年底前,根据产业发展实际和结构调整需要,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过剩)行业或单位实行高额累进加价政策。

  (十二)落实环保电价政策。实施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推行超低排放电价政策,对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符合超低排放的给予价格支持,促进节能减排和减少大气污染排放。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办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十三)健全节能环保类权益交易价格体系。结合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制度改革进程,健全节能环保类权益交易价格管理,规范交易服务收费行为,促进运用市场手段引导企业主动节能治污减排。

  (十四)完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加快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改革,全面反映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到2020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严格执行涉及水土保持、矿山、森林植被、海洋倾倒等资源环境收费基金或有偿使用收费政策。落实水资源费政策,稳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促进水资源保护和节约使用。

  四、建立健全政府定价制度

  (十五)推进政府定价项目清单化。2016年,进一步明确《福建省定价目录(2015年)》内定价项目的具体定价内容,确保目录之外无定价权,政府定价纳入权力和责任清单。进一步完善政府定价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定期评估价格改革成效和市场竞争程度,适时调整具体定价项目。

  (十六)规范政府定价程序。紧密结合价格改革、调控和监管工作实际,建立健全、修订完善价格管理制度、工作规则。推进定价方式改革,对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的项目,2017年基本完成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定价机制。坚持成本监审原则,将成本监审作为政府制定价格的重要程序。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提出调定价方案建议,参与定价听证。完善政府定价过程中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等制度,确保定价工作程序明晰、规范、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十七)加强成本监审和成本信息公开。不断完善成本监审机制,借助政府购买服务,继续探索引入第三方参与成本监审工作。对纳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定价项目,制定具体的行业成本监审规则,2017年民生领域重点行业成本监审办法基本健全。建立健全成本公开制度,做好与国家开展企业成本公开和成本监审结论公开试点的对接工作。2020年前,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政府定价机构的规定公开成本;对按规定实行成本监审的,政府定价机构在制定和调整价格前应当公开成本监审结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成本调查,强化调查结果的运用,为制定政策提供参考。

  五、完善价格调控体系

  (十八)加强价格总水平调控。合理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做到依法调控、联动调控和精准调控,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处于合理区间。发挥各级价格调控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强价格与财政、投资、产业、进出口、物资储备等政策手段的协调配合,形成政策合力。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菜篮子”市长负责制,继续执行并完善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落实和完善生猪市场价格调控机制,确保重要民生商品市场供应。价格调控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区)根据实际情况,在同级预算中予以统筹安排,以保障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工作正常开展。继续扶持副食品生产、流通环节建设,推广蔬菜、生猪等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发挥平价商店作用,鼓励各地探索符合实际情况的价格调控模式,加强价格监测预警,提升应对价格异常波动的能力。2020年,形成比较完备的价格调控体系,价格调控机制基本健全。

  (十九)健全价格监测体系。加强价格监测在价格工作中的基础作用,根据价格调控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做好价格监测工作,充分发挥各级价格监测机构的优势,实现价格监测工作和价格调控、改革工作的有机融合。密切关注价格管理形式发生变化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动态,调整价格监测报告制度体系,适时将放开后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纳入监测范围。进一步推进民生价格信息发布工作,提升价格信息公共服务水平,合理引导市场预期。2020年前,形成比较完善的价格监测预警机制。

  (二十)兜住民生底线。推行涉及民生的价格改革政策时,要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特别是对低收入群体生活的影响,做好风险评估,完善配套措施。落实和完善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特别是对特困人群的救助措施,及时发放价格补贴,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六、加强价格监管体系建设

  (二十一)健全市场价格行为规则。在经营者自主定价领域,对经济社会影响重大特别是与民生紧密相关的商品和服务,研究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和监管办法,重点规范竞争不充分、信息不对称、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领域的市场价格行为,逐步建立和完善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价格监管规则。大力推广阳光价费,严格落实明码标价、收费公示等制度规定,积极倡导明码实价,正确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

  (二十二)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建立健全机构权威、机制完善、上下联动、执行有力的市场价格监管工作体系,落实执法经费及装备保障,不断提升执法能力。创新监管方式,有效预防、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密切配合资源、医药等重点领域价格改革,完善监管措施,保障各项价格改革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坚持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加强对重要商贸、文体活动期间和重要节假日的价格监管,集中整治与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教育、涉农、旅游、商品零售、电子商务等领域的突出问题,维护消费者权益。加强电信资费行为监管,规范电信资费行为。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依法履行好市场监管职责。

  (二十三)强化反垄断执法。加强竞争政策研究,根据国家要求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立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的协调机制,逐步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密切关注竞争动态,建立全省反价格垄断工作人才库,积极拓宽垄断案件线索收集渠道,加强对重点行业、重大企业竞争行为的监管,对涉嫌价格垄断行为积极组织开展反垄断调查,依法严肃处理价格垄断违法案件,维护和促进公平竞争。逐步整合反垄断执法力量,强化区域协调、部门协调和执法联动,提高综合执法效果,到2020年建立比较完善的反垄断执法体系。

  (二十四)完善价格社会监督体系。充分发挥全国四级联网的12358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作用,进一步优化举报办理流程,及时响应诉求,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价格权益。加强价格举报数据分析运用,提高价格监管决策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建立健全街道、社区、乡镇、村居民价格监督员队伍,完善价格社会监督网络。依托社会信用体系,加快推进价格诚信建设,构建经营者价格信用档案,开展价格诚信单位创建和市场主体价格信用评价活动,设立价格失信者“黑名单”,对构成价格违法的失信行为予以联合惩戒。

  (二十五)加强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处理和价格认定工作。建立完善价格争议调解与12358价格举报工作衔接机制、价格争议调解和人民调解衔接配合机制,及时办理价格争议案件,积极化解价格争议纠纷。进一步完善价格认定法规制度,强化价格认定质量管理,提高价格认定服务水平。

  七、加强改革保障措施

  (二十六)加强组织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敢啃“硬骨头”精神打好价格机制改革攻坚战。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抓,每一项改革都要细化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做到责任明确、任务到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健全系统上下、部门之间联动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形成工作合力,及时协调解决价格改革的重大问题,推进价格改革向纵深发展。要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作风,全力推进“马上就办”,精简工作程序和办事流程,减少运行环节,缩短办事时限,提高工作效率。各地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开展先行先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要密切跟踪检查价格机制改革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定期考核通报,对发现的问题要严肃处理、严格问责、限期整改,全力打通政策实施的“中梗阻”与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确保各项价格改革政策措施落地生根。

  (二十七)加强能力建设。在积极推进简政放权、减少政府定价事项的同时,注重做好价格监测预警、成本调查监审、价格调控、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价格公共服务等工作,并同步加强队伍建设,充实和加强工作力量,夯实工作基础。按照《法治政府建设纲要(2015-2020年)》的要求,加强价格法制建设,完善价格规章制度,全面推进依法治价。大力推进价格信息化建设,加快大数据运用,为增强价格调控监管服务能力提供有力支撑。加强对价格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建立价格与反垄断研究机构,在更宽领域、更高水平上开展重点课题研究,为推进价格机制改革提供理论指导。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深入践行“三严三实”,为推进价格机制改革提供坚强保障。

  (二十八)加强舆论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提前介入、主动宣传、及时引导、有力调控”的原则,加大对全面深化价格改革、规范政府定价、强化市场价格监管与反垄断执法等方面的宣传报道力度,加强新闻和政策发布,准确阐述价格政策,讲好“价格改革故事”。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传递有利于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好声音和正能量,积极争取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广泛凝聚改革共识,为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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