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好的职务发明奖励哪能说没就没
- 发布时间:2016-04-21 02:29:46 来源:科技日报 责任编辑:罗伯特
本报记者盛 利
受聘某企业从事结构设计,并先后参与完成29件专利,却得不到约定的效益奖励,职务发明人江凯将所在企业告上法庭。在企业内部职务发明奖励规定不明确,并且拒绝证明涉案专利已投入生产经营的情况下,法院最终依照《专利法》和《专利实施细则》等,计算出职务发明人应得奖励额度,并判决企业依法支付职务发明奖励及报酬。
4月20日,四川省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公布了去年四川省十大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上述职务发明奖励、报酬纠纷案位列其中。
在当日召开的2015年四川省知识产品保护新闻发布会上,四川省高院副院长谢商华介绍,案件中的职务发明人江凯于2011年受雇于成都某电子技术开发公司研发中心从事结构设计。2012年11月至2013年3月,该企业先后获得“多功能控制器”“网管迷你光机”等30件外观设计专利,江凯为其中29件的专利设计人之一。2012年3月该电子技术公司出台规定,明确“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可江凯发现该企业并未支付自己职务发明的奖励和报酬,随即一纸诉状告上法庭。
此案经成都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江凯参与了相关涉案专利的设计工作,依照《专利法》第十六条和《专利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等规定,企业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奖励和报酬。同时,在该企业制定的《研发中心技术人员部门效益奖金实施办法(暂行)》中记载,企业应在专利被授予后,通过包含在工资中的“部门效益奖金”形式,向职务发明创造者按月发放奖励,但企业工资发放表显示该项奖励并未兑现,据此认定该企业并未就涉案专利向江凯发放奖励。
值得一提的是,本案中由于企业内部的《效益奖金实施办法(暂行)》未明确职务发明奖励的数额,被法院视为“未规定”职务发明奖励,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认定为“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的情况,按照“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并且“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的规定,最终计算出每件涉案专利奖金为1000元,按照江凯参与程度计算其应获得奖励为9667元。而在案件审判中,该企业还通过不提供涉案专利产品实物的方式,拒绝证明涉案专利已投入生产经营。但法院又根据企业官网“客户案例”“供应产品”“产品展示”等栏目已展示的7件涉案专利产品,且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认定该企业已将7件涉案专利投入生产经营,最终综合考虑全案各种因素,酌情确定该企业应向江凯一次性支付职务发明报酬2万元。
此案最终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涉案企业应向江凯支付奖励及报酬29667元。该企业上诉后,四川省高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科技日报成都4月20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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