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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财经]房子土地使用权到期咋办?张捷:考验政府智慧

  • 发布时间:2016-04-19 07:00: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罗伯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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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日来,媒体关于温州“20年到期房”的报道引发广泛关注。温州当地部分市民因房屋土地使用年限到期或即将到期,面临花费数十万元高额土地出让金“买地”才能重新办理土地证的遭遇。温州市国土局上周末回应称,近期媒体报道“收取几十万元出让金才能续期”是对信息的误读,但也承认住宅用地使用权面临续期的问题给群众带来不便,已着手研究相关方案。《物权法》起草者之一、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对媒体表示,根据《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不过,所谓“自动续期”是否有偿,目前在法律层面尚未明确。有部分法学专家表示,即使是有偿续期,也要比土地出让标准低很多才合理。

  《我财经》评论员张捷认为,实际上房子到期以后的解决,牵扯到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再分配问题,我们最早说房子到期以后是连通地上建筑物,无偿归土地所有者的,而现在在《物权法》里面写的是对于住宅是自动续期,没有提到自动续期是否收费。但是在其他的法律,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法里面都明确的提出,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是有偿原则,也就是说不存在无偿,如果续期变成无偿续期,那么就是可以无偿使用,这个显然不具备。

  但是同时我们也要看到,物权法要自动续期,这个续期的管理是有价值的,如果到期你没有续期的权利,那么就意味着土地上面的建筑物都是归别人的,在评估土地价格的时候,这个续期权的价值应当是给予考虑的,不是说就按照土地价值来评。这个续期权价值在土地的价值里面,到底占多少?实际上是一个很重要的利益分配问题,在中国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有很多的大智慧,国家肯定要有一个统一的大政策出来。

  近期,也有媒体梳理了青岛、深圳等地类似的案例,发现案例中各地政府都认为土地期满续期是有偿的。各地政府续期缴费的法律依据也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而不是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对于怎么解决以后陆续“到期”的房子,张捷认为土地使用权期满的时候,不是说有偿续期,有偿可以体现在收房地产税上,我们现在一直在说收房产税,怎么给政府有长期的收入,但如果是70年没有到期的时候收这个房地产税,本身法理有问题,相当于我跟政府签了合同,我把政府这个权利买了过来,结果政府还要给我加税。实际上政府改变这个合同,这个权利到期以后,政府对于相关的权利就不存在这样的障碍。在西方,收房地产税和中国不同,西方房地产税都是向土地的所有者去征收,而不是使用者。所以期满以后,张捷认为对于中国来讲,这是房地产税推行的一个最好时机。(中国经济网记者 袁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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